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赵某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襄樊市人,个体工商户,原住(略),现住襄樊市X路菜场左岸春天X号楼。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襄阳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襄樊市衬衫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X年X月X日生,住(略)。授权范围: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赵某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如发独任审理。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x元及约定利息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某将原告李某某的72件麻从襄樊运到沈阳。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将货物交给被告赵某某运输,赵某某在运输过程中,因运输车辆不幸失火,将货物烧毁。此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货物款x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x元,2010年6月30日付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如发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洪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