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一德花园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平栋,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霖,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成都市昌信商贸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1元由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何岗
审判员钟晞鲲
陪审员黄煜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