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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3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2日15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闫集乡X街博秀学校建筑工地卸砖时,刘某某驾驶铲车从后面帮曹一X推其驾驶的拉砖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刘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曹一X所驾驶的农用拖拉机车头翘起,将曹一X挤压致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二X、杨XX、何XX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15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在闫集乡X街博秀学校建筑工地卸砖时,刘某某驾驶铲车从后面帮曹一X推其驾驶的拉砖的农用四轮拖拉机,刘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曹一X所驾驶的农用拖拉机车头翘起,将曹一X挤压致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共赔偿曹一X亲属人民币x元,曹一X亲属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撤回对刘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刘某某承包闫集博秀外国语学校工地,2011年4月22日16时左右,冯桥大曹庄的曹一X开着四轮车到工地送砖,和曹一X一块送砖的有十来辆车,都各找地方卸砖,刘某某让曹一X把车开到西边再卸,曹一X说他开不过去,就让刘某某帮忙用铲车推一下,刘某某就给曹一X推一下,刘某某看到曹一X的四轮车头翘起来啦,刘某某把铲车后倒,当时旁边还站着学校的何XX,何XX看见四轮车头翘起来就赶紧上去往下扒车头,听到曹一X哎呦一声躺在了地上。赶紧拨打120,120到了以后,医生一看曹一X已经死亡,救护车就走了。

2、证人曹二X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22日15时50分左右,曹二X、曹一X等十来个人往闫集乡X街博秀学校工地送砖,把车停下,看见曹一X的四轮车车头翘起来,曹一X在车里边挤着,赶紧往那跑,看见工地上四五个人正往下扒车头,车头扒下来后,曹一X就歪到四轮车头南边了。就打了110报了警,工地上的人打了120救护车。

3、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11年4月22日15时40分左右,杨XX和高一X、高二X、闫XX、曹三X、张XX、杨一X、曹四X、杨二X、孙XX、曹一X、杨三X、曹二X往闫集乡X街博秀学校工地送砖,当时在工地南边停下车准备卸砖,看见曹一X开的车光冒黑烟,有一个穿花上衣的的男的指挥曹一X往西拐,曹一X刚调过头,车陷在地里走不动了,指挥车那个男的向开铲车的摆了摆手,铲车就开过去了,铲车司机先是在曹一X车后面推,杨XX就跑过去看,然后又推一下,曹一X的的四轮车头翘起来了,工地上有四五个人赶紧往那跑,到四轮车前把车头扒下来,看见曹一X一侧膀歪到四轮车南边了,出了口气,不动了。

4、证人何XX证言证实,2011年4月22日下午4点半左右,承包建筑博秀外国语学校包工头刘某某在工地上开铲车给一个送砖的人推拖拉机时,送砖的拖拉机车头翘起来了,开拖拉机的这个人被挤了,等120急救车来到的时候,这个人已经死了。

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曹一X系胸部受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肺组织、右心房、肺动脉及主动脉连接心脏处挫裂,大量失血而死亡。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在卷佐证。

7、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共赔偿曹一X亲属人民币x元,曹一X亲属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撤回对刘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系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明立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朱凤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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