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扬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丽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扬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669。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程,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丽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X路X号X室A2。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崇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扬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从上海瑞宣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宣公司”)处承接了“2005年华润-浦东新年倒计时”活动(以下简称“倒计时活动”)现场搭建音响制作项目,遂于2004年12月27日与被上诉人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书》(演出、展览用)一份,约定被上诉人租给上诉人以下设备:(略)特宝声TCS-56音箱8只、(略)特宝声TCS-2154只、(略)特宝声(略)返听2只、(略)功放系统1套(周边系统)、双CD机DVD卡座等音源系统1套、声艺(略)调音台1台、无线话筒3支、有线话筒4支、(略)-64筒灯72只、(略)黄金电脑追光灯2台、灯光控制系统烟雾效果灯各1套、摇头电脑灯8台、铝合金行架90米;租赁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一天;租金24,000元,合同签订生效时付50%,余款在2004年12月31日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付清。话筒备注条款还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现场操作;上诉人应事先通知场地的具体情况,列出设备使用的技术参数和必备条件,交由上诉人准备;被上诉人操作的现场效果必须满足上诉人的要求,如客观上存在有妨碍现场效果的不利因素,被上诉人应适时加以说明,以取得上诉人谅解;被上诉人应对租赁设备的质量作出承诺,如遇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应尽快予以更换,以保证不影响演出效果。签约时,上诉人支付了12,000元租金。之后,被上诉人将合同约定设备陆续送至倒计时活动举办场地时代广场并作了调试。2004年12月31日倒计时活动举行,该活动分为内场和外场两部分。内场部分,在举办方一负责人上台讲话时,话筒出现过不发声情况。活动结束后,上诉人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被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上诉人支付12,000元租赁费。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是双方各自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依据。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提供雪花机的辩称,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由被上诉人提供雪花机,故被上诉人无义务提供该机器;对上诉人提供瑞宣公司的扣款材料和证人证某以证明灯光和音响存在质量问题,因瑞宣公司及两证人与某诉人有业务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证人李某是此次倒计时活动的临时工。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辩称不予认可;且上诉人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具体要求,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能够满足通常活动、演出需求即可。至于活动过程中,出现过公司领导讲话时话筒不发声的情况,但被上诉人已经予以解决,并未影响合同的根本履行。被上诉人提供了租赁物和相关服务,上诉人应当按约承担付款责任。鉴于话筒是在负责人讲话时不发声,合同履行中有微小的瑕疵,故酌情扣除2,000元租赁费。据此判决:一、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租金人民币1万元。案件受理费490元,由上诉人负担410元,被上诉人负担80元。

原审判决后,上海扬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两台雪花机,但上诉人只提供了一台;2、活动现场内场灯光不足,有几个灯不亮;3、扬声器时断时续,零点时主办方领导讲话时话筒失灵,经调整后才恢复正常,但已经影响了现场气氛。鉴于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致瑞宣公司扣除了上诉人15,000元的酬劳,故上诉人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余款。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被上诉人有提供雪花机的义务;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有几盏灯不亮的情况;主办方领导讲话时话筒不扬声是由于开关未打开,并非话筒本身的问题。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并无瑕疵,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有关上诉人提出的雪花机问题,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被上诉人有提供两台雪花机的义务,现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负有此义务,却未提供相应依据,且被上诉人也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2、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舞台内场灯光不足、有数盏灯不亮的问题。对于是否存在灯光不足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了租赁的所有灯光设备,如果还存在灯光不足的问题,也有可能是上诉人租赁灯光设备不足所造成,应与被上诉人无关;对于内场有数盏灯不亮的问题,首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灯光设备运至现场进行调试时应当检查设备情况,如有不妥应及时指出并要求被上诉人更换,但上诉人未对设备调试结果进行验收;其次,既然上诉人提供了外场的照片,应当也能提供内场的照片,且上诉人也称其原本保存有内场的录像资料,对于这些能够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上诉人却未能提供;此外,在活动结束后甚至在被上诉人向其发出催款函后,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提出服务质量异议。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灯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话筒扬声时断时续,存在不能扬声的情况的问题。因被上诉人认可曾发生领导讲话而话筒扬声中断的情况,故对该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话筒长时间存在时断时续的问题,如本院对灯光问题的分析,上诉人应能提供影音资料而不提供,且之后并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于法无悖,该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了全部的租赁设备并进行了现场操作,已基本完成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话筒出现扬声中断的情形,属履行中的质量瑕疵,原审法院对此已经通过扣除被上诉人2,000元租赁费的形式予以处置,上诉人不应再持异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汝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