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46岁,住(略)。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胜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国营、人民陪审员邓广志参加合议。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5日,被告梁某某以买车急用钱向我借款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某某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梁某某返还借款x元及x元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借款x元属实,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偿还。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此款于2011年4月之前偿还。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借条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原告提交的借条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11月15日,梁某某向张某某借款x元,梁某某向张某某打了借条,双方约定此款于2011年4月份之前偿还,并到期偿还x元利息。借款到期后,梁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梁某某提供了x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x元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元利息的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对超出规定利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胜乐

审判员胡国营

人民陪审员邓广志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