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楼某与徐州市建设局不履行开明市场综合楼某政法定职责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设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楼某因诉徐州市建设局不履行验收开明市场综合楼某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楼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远,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魏国庆,被上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郭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徐州市X路开明市场综合楼某第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原告楼某于2004年1月14日购买了该综合楼X-X-X室房屋,该房屋早已完工但原告至今无法办理上房手续。原告认为其无法上房是因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未履行房屋验收法定职责所致,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验收法定职责。另查明,第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自知该房屋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故至今未向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给予办理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徐州市建设局履行房屋验收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鉴于第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被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故亦不存在被告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的问题。至于原告逾期未能上房问题,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楼某上诉称,云龙区法院违法判决,请求1.撤销云龙区法院的违法判决。2.判定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有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该职责,促使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公司在一客观合理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完成开明市场综合楼某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内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3.请求二审法院责令云龙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副庭长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向上诉人代理人作出真诚的书面道歉。

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中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的答辩意见,另认为上诉人在上诉请求的第二项属增加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一审中所举证据材料均已随案卷移送至本院,本判决书不再复述。

二审中,被上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充提交徐州市建设局x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证明开明农贸市场综合楼某2009年10月27日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该证据系一审庭审结束后形成,因而不能作为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二审中,上诉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该房屋早已完工”这一事实有异议,认为涉案房屋并未完工,至少单元门没有安装、电梯不能使用,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该异议,被上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予以承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一审查明事实中“该房屋早已完工”的表述予以纠正。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另根据被上诉人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补充查明,涉案房屋已于一审庭审结束后,经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徐州市建设局于2009年10月27日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本案诉讼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是否存在不履行验收开明市场综合楼某行政法定职责的情形。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首先应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依法作出审查、备案,即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备案申请的,建设主管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作出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自知该房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一审庭审结束前,并未向徐州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而,徐州市建设局不存在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的事实基础。另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州市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备案申请,因此,徐州市建设局亦不具备应当履行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前提条件。综上,上诉人诉徐州市建设局不履行验收开明市场综合楼某行政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楼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祁贵明

代理审判员任礼光

代理审判员谈心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