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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不服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因不服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告知等相关诉讼文书。因王某乙系被诉复议决定的申请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及举证告知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胡海东,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裴建平,第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士伟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告王某甲以涉诉土地使用问题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祁贵明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谈心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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