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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

辩护人张某乙、张某丙,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9日清晨,被告人秦某甲的妻子赵淑娥在铜山县X镇农贸市场进行收费管理时与摊主王某媛发生争吵。赵淑娥等人找王某媛父亲王某田理论,随后与王某媛的弟弟王某等人发生吵打,秦某甲持尖刀进入现场,猛刺王某腹部一刀后潜逃。王某被他人送往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09年1月7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外伤性左髂骨总动脉贯通伤、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腹腔大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等引起失血休克并继发感染性休克等致肾、心、肺、脑多脏器衰竭死亡。2009年1月7日。被告人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作案凶器、证人王某田、秦某丁、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秦某甲供述、法医鉴定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秦某甲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解其行为是防卫过当。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秦某甲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经济损失,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甲负责经营铜山县X镇食品站,同时承包了该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其妻赵淑娥等人帮助市场内的摊位收费和管理。2008年12月19日清晨,赵淑娥因为市场收费和管理问题与摊主王某媛发生争吵。秦某甲得知后让赵淑娥去找王某媛的父亲王某田评理。赵淑娥到王某田家后,王某媛亦赶来两人又继续吵骂。王某田的儿子王某用巴掌打了赵淑娥的面部,秦某甲赶到后,让王某田制止王某等人而未果,后赵淑娥的妹妹赵爱英、赵淑贞到现场后又参与双方的吵打,赵淑娥的弟弟赵树奎来后亦被王某打了一棍。秦某甲恼怒之下趁弟弟秦某丁与王某拉扯时,掏出随身携带的两把尖刀,骂了王某一句后,朝其腹部刺了一刀,将刀弃于现场后潜逃。王某被他人送到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009年1月7日,被害人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外伤性左髂总动脉贯通伤、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腹腔大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等到引起失血性休克并继发感染性休克等致肾、心、肺、脑等多脏器衰竭死亡。2009年1月7日晚,被告人秦某甲到铜山县公安局投案。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书面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证实王某田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处警、被告人秦某甲自动投案等情况。

2、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分别证实2008年12月19日上午,赵淑娥坐在王某田家的楼下屋内和王某媛吵骂,王某田的儿子王某用巴掌照赵淑娥的脸上打,赵淑娥就一直骂,王某媛的丈夫刘容也上去打赵淑娥的脸。当时秦某甲站在王某田家门南旁没吱声。赵淑娥两个妹妹和弟弟来了,继续和王某田的女儿骂,王某和刘容就又上去打她们,被人拉开了,秦某甲往北边走了一会又回来了。当时劝双方把各人的家人带走,他们也不听。赵淑娥又骂了,王某又去揍她,秦某甲从一旁往王某跟前去了,拿一把杀猪刀朝王某的肚子捅了等情况。

3、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分别证实2008年12月19日早上,秦某甲的妻子赵淑娥在王某田门口骂,秦某甲的一个小姨子睡在王某田屋里边,另一个小姨子站在王某田门口。王某田儿子王某过来抓住秦某甲妻子的头发,用巴掌向她脸上打,秦某甲的兄弟就与王某厮打,两个人相互抓着时,秦某甲手拿两把刀从北边冲过来,嘴里说着捅死你个小舅子,用刀向王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王某捂着肚子摔倒在地等情况。

4、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分别证实看见赵淑娥、还有两个妇女与王某田的妻子、女儿吵架,赵淑娥一直在骂,骂的很难听,王某田的儿子王某过去要揍赵淑娥,秦某甲的弟弟秦某丁过去拉王某,后听见有人喊“捅着了,捅着了”等情况。

5、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分别证实2008年12月19日上午,赵淑娥与王某媛因市场管理收费问题发生吵骂,赵淑娥到王某媛的父亲王某田家找王某田理论,又与王某媛再次发生吵骂,王某田的儿子王某撵赵淑娥走,两人发生推搡。赵淑娥打电话喊来弟弟赵树奎和两个妹妹,他们又与王某发生吵打,秦某甲用刀把王某捅伤后把刀扔在现场逃跑等情况。

6、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分别证实2008年12月19日上午,赵淑娥因市场收费问题与王某田女儿王某媛发生吵骂,赵淑娥找王某田评理又与王某媛发生吵骂,王某田的儿子王某等人在他家门口打赵淑娥的脸,赵淑娥的弟弟赵树奎来劝架也被王某打了,后秦某甲用刀捅了王某一刀等情况。

7、未到庭证人吴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1月7日晚上大约8点多钟,其接到秦某甲的电话说要投案自首。其让他到铜山县中医院门口等他。一会儿,秦某甲和他儿子起坐一辆白色面包车来了,其就带秦某甲到了铜山县刑警大队等情况。

8、作案工具尖刀两把,经被告人秦某甲当庭辨认,确认其中一把是捅刺死王某的作案凶器。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铜山县X镇X街王某田房屋东侧南北走向的公路上等情况。

10、徐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王某系腹部外伤,左髂总动脉穿透伤,多处肠系膜穿透伤,失血性休克,浅昏迷状态,病情危重,心脏骤停一次等情况。

11、物证鉴定书、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①王某符合外伤性左髂总动脉贯通伤、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腹腔大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等引起失血性休克并继发感染性休克等致肾、心、肺、脑等多脏器衰竭死亡。②赵淑娥外伤致右耳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属轻伤。③送检的单刃尖刀和毛衣上的褐色斑迹中检出人血,和死者王某的肋软骨三者基因相同。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甲出生于1962年10月13日,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13、被告人秦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8年12月19日早上,接到妻子赵淑娥的电话,说她因为收费的事和王某田的女儿王某媛吵架了,其说你去找他爹去。其过去看到赵淑娥与王某媛在吵架,王某田儿子王某等人抓住赵淑娥头发打她的脸。王某田夫妇拉开王某他们后,赵淑娥又边说边骂,王某跑到赵淑娥跟前按着头打她的脸,一个小男孩用脚往赵淑娥身上、头上跺了几脚,赵淑娥被揍的不敢骂了。过一会赵淑贞过来骂,王某媛的丈夫和那个男孩一起打赵淑贞,被王某田夫妇拉开了。过了一会赵爱英也来了,看到她姐妹被打也骂,王某上去就打她。后赵树奎来了,王某拿了木棍就打赵树奎,其非常生气,跑到王某旁边从裤子口袋里掏出那两把杀猪刀,一手拿一把,就骂王某砍死你个龟孙揍的,其右手拿的那把刀捅进他的肚子里。2009年1月7日晚8点许,打电话给吴某某让他带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不能妥善处理琐事纠纷,竟不计后果,持足以致人伤亡的尖刀捅刺他人腹部要害部位,造成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秦某甲提出防卫过当的辩解,经查认为,赵淑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吵骂,继而被殴打,根据当时情形,秦某甲完全有条件劝其妻子停止骂人,并带离现场,然而秦某甲不能控制情绪,丧失理智地持刀实施报复行凶,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亦不是防卫过当,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秦某甲有自首情节,并在审理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法可以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孟昭伦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滕华芳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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