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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娄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又名牛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单福领,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某(又名娄某字),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子牛XX,X年X月X日生女牛XX。由于被告生性疑心重重,经常无故寻衅,辱骂原告,并多次要挟原告,以喝药相逼离婚,从2007年7月份开始分居,拒绝履行家庭义务,无奈,原告于2008年2月25日提起诉讼,因被告居无定所,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原告被迫撤诉。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耕种被告和女儿的6亩责任田。尽管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状离婚理由不属实。

原该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登记情况;2、原告和两个子女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两个子女已到自主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的年龄;3、原被告两个子女出庭选择随父随母生活情况;4、证人冯XX、牛XX出庭证言,证明2000年盖房时经原告父亲借款x元和2002年经原告借款x元情况。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杜XX出庭证言,证明2002年买小四轮时经被告借款5000元和2004年买摩托车时经被告借款8000元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提出如下异议:证据2两个子女的出生日期不准确,与实际年龄不符等,证据3不同意让不满10周岁的女儿到庭接受发问,因为女儿不满10周岁,可塑性很大,如果要对女儿发问,要求女儿随女方生活三天以后再发问比较公平,证据4的证人与原告系直系亲属关系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证人不具有证人资格等异议。依据认证规则,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被告无证据支持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所提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女儿出生日期为2000年2月22日,庭审时不满10周岁,不到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的年龄,故对原被告女儿到庭选择随父随母生活的意见不予采信;因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证人和被告提供证据的证人均与其有亲戚关系,原被告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不能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好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牛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牛XX,现两个子女在原告家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6年两人开始生气,原告外出打工,2007年7月被告亦外出打工,从此两人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摩托车、一辆小四轮车、在承包地里栽的南北两行树,无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及子女各分有2亩承包地。在庭审中原被告同意一辆摩托车、一辆小四轮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两车应分折价款3000元;承包地里南边的一行树归原告所有,北边的一行树归被告所有;被告的承包地按老横深地和新横深地各1亩(均从南边量)由被告耕种。被告对自己在原告家的嫁妆表示留给儿子。另原被告婚后未与原告父母分家时,2000年盖9间平房,2002年分家时该9间平房带院分给原被告居住。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故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根据原被告及子女情况,子女抚养以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抚养女儿,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为宜。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的承包地、嫁妆的处理以原被告同意的意见及被告的意见处理。被告要求分割9间平房的请求,因该9间房涉及案外原告父母等人的权利,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牛XX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牛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一辆摩托车、一辆小四轮车

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两车应分折价款3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在承包地里栽的南北两行树,南边的一行树归原告所有,北边一行树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的承包地按老横深地和新横深地各一亩(均从南边量)由被告耕种;被告在原告家的嫁妆归原被告儿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建民

审判员柳慧

审判员娄某峰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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