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力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杜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鑫力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口往北7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被告龙××(曾用名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龙××,男,X年X月X日出生。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工机公司)因与被告北京鑫力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力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当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6月26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追加龙××、高××、龙××为本案的被告。2009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拖工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杜某某和被告北京鑫力公司、龙××、高××、龙××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及被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拖工机公司诉称,被告北京鑫力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以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5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派人催讨,被告北京鑫力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龙××、高××、龙××作为北京鑫力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经营,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股东和实际经营者的个人资金某公司资金某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和龙××、高××、龙××向原告支付货款x.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和龙××、高××、龙××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及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被告北京鑫力公司辩称,2006年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签订的协议是以产品代销和代存放的协议,产品代销是委托关系,签订协议后,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协议维修费是按照不同设备费用2000-2500元不等。到目前为止,原告产品严重不合格,被告公司将产品销售后遭到消费者的严厉指责,被告公司还有60万元的债权没有收回,因为被告是代销行为,所以债权应是原告享有。原告一拖工机公司享有债权后被告公司就不承担原告的代销款,但原告还欠被告的返利和售后服务费。被告公司为原告进行售后服务、销售设备,原告也承诺被告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返利费,原告公司现欠被告北京鑫力公司返利费x元、售后服务费x元、2006年被告公司垫付的配件款x元共计x元。

原告一拖工机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07年12月19日原告一拖工机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签订的《对帐函》一份。证明截止2007年11月30日,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共拖欠我公司货款x.5元。被告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第二组证据1、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工商档案》一套。证明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公司的股东为龙××、高××。2、2007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对帐函》一份、2005年7月2日及2007年7月17日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给原告提供的《函》两份。3、龙××以个人名义回款的回款凭证19笔,合计金某241.4万元。上述证据均证明(1)龙××为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被告公司与作为实际经营者的被告龙××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故被告龙××应对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北京鑫力公司、龙××、高××、龙××四被告共同质证:第一组证据1、《对帐函》真实性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但对帐函中有提到返利和服务费。对帐函不是欠款性质的对账单,是业务往来当中的代销、委托关系。第二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原、被告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告三股东没有法律依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对帐函一对2007年12月19日的对帐函代替。对两份函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上面也提到服务费和返利的问题。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龙××作为公司职员代北京鑫力公司向原告付款,并不代表龙××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或经济往来纠纷,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四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如下:1、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公司签订的产品代销存放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关系,并非买卖关系。2、2006年5月25日原、被告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为原告公司售后的车辆进行服务。3、2006年5月23日分期付款申请一份,证明原告公司同意销售的车辆可以分期付款给用户。4、北京办事处5月份促销报告一份,证明2006年5月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在北京开推荐会,原告公司领导答应给一些政策,但一直没有实现。5、欠条两张,证明实行分期付款后客户还欠我公司60多万元没收回来,这些损失原告公司也应承担。6、2008年11月5日函一份,证明要求原告公司解决外债要不回来、售后服务、配件款等款相关问题。7、产品服务维修记录单21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服务,原告应给被告结算服务费。8、关于一台装载机(x)吊装费信函一份(传真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冲抵6000元的费用。9、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出具的产品质量处理意见,证明原告的车有严重质量问题。

原告一拖工机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有异议,主体不对,签订的主体是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是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按该份协议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说明风险责任由被告北京鑫力公司承担。证据2、有异议,主体不对,签订的主体是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并非是原告公司。委托服务协议第6条对服务费进行了规定。200元以内的维修费由被告承担,维修费超过200元的旧件返还销售公司,按销售公司成本结算,大部件维修须提出申请。证据3、有异议。(1)该证据是复印件;(2)该申请与被告无关,申请人为北京福莱沃公司,从上面不能显示一拖销售公司对被告可以进行分期销售,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证据4、有异议,既没有传真时间,有没有传真号码。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欠条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无法证明欠款人是真是假,欠款人没有到庭质证,且该份证据与原告无关。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复印件,且无法证实函已给原告。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所有记录没有原告单位维修人员或办事处人员的签字。服务单里面有2004年的服务单12张,2004年的服务费已结算完毕。2005年、2006年是和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与原告无关。证据8、有异议,李峰没到庭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只能证明我公司产品在三包期限内出现故障,现已修复。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4日由原告一拖工机公司向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发出《对帐函》一份,内容明确表示截止2007年11月30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应付原告货款x.5元。2007年12月19日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对此《对帐函》已予确认,同时提出原告一拖工机公司未给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结算2005年、2006年服务费和2005年的返利,共计x元。由于被告北京鑫力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货款,为此,原告一拖工机公司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北京鑫力公司承认尚欠原告货款数额无异议,仅提出2005年、2006年服务费和2005年的返利共计x元应予结算,但又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

另查明:被告龙××、高××为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的工商档案注册股东,龙××为被告北京鑫力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经营者龙××以个人名义大量使用现金某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向原告一拖工机公司偿付货款计约x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2007年12月《对账函》中载明欠款金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一拖工机公司据此要求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偿还货款x.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北京鑫力公司在《对账函》中提出原告一拖工机公司应当结算服务费和返利的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也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审理。被告龙××、高××、龙××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侵犯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并且长期占用原告的资金某财产拒不偿还,故北京鑫力公司的股东龙××、高××和主要经营者龙××应该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鑫力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x.5元及利息(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龙××、高××、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111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x元,由被告北京鑫力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龙××、高××、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占魁

人民陪审员刘红勤

人民陪审员郭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慧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