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窝藏、包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被告人蒋某明知其丈夫陈某某(另案处理)是命案逃犯的情况下,仍在天津、武汉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陈某某开旅馆房间,并为陈某某提供财物、帮助陈某某逃匿直至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请求依法予以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陈某2、陈某3、朱某某、陈某4、贺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陈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陈某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祁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