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4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吴××(另案处理)等人以郭××欠赌债还的晚为由,将郭××带到镇平县城天然居宾馆内拳打脚踢,非法拘禁10多个小时,向郭××家人索要5000元人民币后将郭放出,后王某、吴××等人又在2008年11月6日、11月8日分别威逼并向郭××索要5000元、3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吴××(另案处理)等人以郭××欠赌债还的晚为由,将郭××带到镇平县城天然居宾馆内拳打脚踢,非法拘禁10多个小时,向郭××家人索要5000元人民币后将郭放出,后王某、吴××等人又在2008年11月6日、11月8日分别威逼并向郭××索要5000元、3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经庭审公诉人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王某关于实施犯罪行为经过的供述;被害人郭××被敲诈勒索的陈述;证人郭××、王××等证言;照片、外逃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喜德

代审判员何芳

人民陪审员王某占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