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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某某与缑某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系缑某某丈夫),男。

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缑某某、薛某因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同住安阳市北关区X村,原告住东院(X号院),被告住西院(X号院)。原、被告的房屋均为两层小楼,被告的房屋一楼为美味绿色酒家,其一楼的东后墙上开有一扇窗户,窗户左上方安装了排风扇,窗户及排风扇正对通道,该通道在原告的院子内,归原告使用,窗户及排风扇下方墙体上遗留有大量黑色油渍。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一楼的饭店未合理排放油烟,而是利用排风扇直接向外排放,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通道的使用权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排风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自家墙上所开的窗户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并未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堵死正对原告院内通道窗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在霍家村X号居住生活,排出的油烟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自家东后墙窗户上的排风扇;二、驳回原告缑某某、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杜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排风扇是上诉人房客所安装,与上诉人没有关系。排风扇并没有影响被上诉人房客的生活,被上诉人不在此院生活,更不会影响被上诉人。如果有影响也应该起诉房客,请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缑某某、薛某答辩称,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在朝向被上诉人家院落一侧私自开窗,并将房屋出租,现承租人已将上诉人房屋开办为营业性食堂,并在窗户处安装了排风扇,排出的油烟严重影响了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上诉人作为房子的产权人,应该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排风扇虽非上诉人本人所安装,但上诉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对房屋负有管理责任,排风扇安装在上诉人的房屋窗户上,给被上诉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上诉人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现在虽未在受影响的房屋居住,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有权消除影响,排除妨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靳娜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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