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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钱XX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钱XX。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钱XX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孟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孟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孟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志宏

审判员李忠和

代理审判员蔡某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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