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审被告徐某亿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徐某亿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7日,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徐某新天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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