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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董某、刘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遂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工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以下简称工矿股)股长,住(略)。2011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吕某某,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05年至今任遂平县工商局V]岈山工商所所长,住(略)。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李某,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遂平县国某资源局V]岈山国某资源所所长,住(略)。2011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董某、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王某乙、董某、刘某及王某乙的辩护人吕某某、董某的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9月16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9月22日提出恢复法庭审理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遂平县各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此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均已作出决定,要求各相关部门对采石场关停整顿,取缔无证、证件不全的采石场、采砂场。被告人王某乙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遂平县V]岈山银云石料厂已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未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处。被告人刘某、董某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遂平县V]岈山银云石料厂排查监督不到位,致使该石料厂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继续生产经营。2011年3月13日,该石料厂铲车司机王某乙涛在操作铲车时将熊某辛峰致伤,致其当场死亡。指控认为,王某乙、董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董某均认为自己已经认真履行了职责,但由于对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规定不甚明了,如果认定他们构成玩忽职守罪,也认罪服法。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未举证,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乙忠实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且发生事故时王某乙的职责已变某,银云石料厂发生死亡事故与王某乙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董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董某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董某如果依据遂平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遂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对银云石料厂办理注销登记没有法律依据,董某与该事件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客观上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起诉书指控董某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董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遂平县各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到期,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10年3月31日,在遂平县安监局会议室召开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西部六个乡镇抓安全副职参加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会,要求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停业整顿,银云石料厂负责人参加了该会议。2010年3月26日,遂平县安监局执法人员赵爱珍、赵新峰对银云石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出安全隐患,并注明该企业已停产,同日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某施决定书,同年4月2日又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2010年4月8日,遂平县安监局工矿股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告知了业主,包括银云石料厂的负责人银永军。2010年5月19日,遂平县安监局执法人员王某乙、赵爱珍再次到银云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针对该厂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等问题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和强制某施决定书。2010年5月31日,遂平县安监局将全县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企业整顿关闭请示(遂安监管文[2010]X号)报送县X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分别某2010年6月4日、6月8日以遂平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遂平县国某资源局、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针对全县所有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于2010年5月1日到期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2010年6月11日,遂平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2010]X号会议纪要),专门安排部署遂平县采石场、采沙场的关停整顿工作。同年7月22日,遂平县X镇发出采石厂关停整顿通知书。遂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是县政府安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以上文件的起草主要是安监局的工矿股负责,也就是被告人王某乙负责。2011年2月21日,遂平县X组会议,明确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011年工作重点为“打非治违”。被告人王某乙在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尽到了监管职责,但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某施。被告人刘某、董某也对该石料厂均进行了巡查,但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某施。2011年3月13日,该石料厂铲车司机王某乙涛在操作铲车时致熊某辛峰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她是2004年7月至今在遂平县安监局工作,任工矿股股长。她的职责是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2010年3月31日,在安监局会议室召开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西部六个乡镇抓安全的副职参加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会,要求全县非煤矿山立即停业整顿。会后以安办通知形式通知了电业部门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采取强制某停电措施;同时又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告知了银永军。会后曾多次进行检查,该企业均无生产。其中在2010年5月19日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的生产行为,他们做了检查记录并对该企业下达了强制某的停产文书。6月初对工商、国某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无证企业做好监管。2010年5月31日,县安监局将全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企业整顿关闭请示报送县X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2010年6月份,针对全县采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一情况,他们又以传真形式通知工商、国某等相关部门及V]岈山镇等政府部门;7月份,按照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他们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发往相关乡镇政府;2010年8月份,安监局针对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通过检查以书面形式报告县X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关闭措施消除隐患。另外按照内部分工,安监局工矿股主要负责行政许可,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打非治违,银云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该厂应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重新申请办证,由于该厂到期没有重新办证,属于无证企业,由监察大队负责查处。

2、被告董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他被任命为V]岈山工商所所长至今,他们所共有三个人,他负责所的全面工作,没有做具体分工。工商所的工作流程是对采石厂采取准入关及巡查义务。首先对取得国某土管部门核发的采矿经营许可证,经过审查,合法有效的,他们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日期与采矿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同步。对石料厂进行巡查是他们的义务,没有规定巡查的次数及方式,到现场巡查,是检查营业执照情况,对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如果不停业,申请法院强制某行;对于营业执照到期的按无照经营处理。采矿许可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后置条件,不能作为年检或者验照应提交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他们不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与否,他们无论接到任何部门的通知,工商部门只能按照工商法规办理。银云石料厂办理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到2011年5月1日。他们对银云石料厂一个月巡查一、二次,证件齐全,经营秩序良好,银云石料厂已停止生产,但正在经营石子。2010年6月4日县政府安办的通知和2010年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X号文件他都没有接到,但内容局里传达过。按照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三条的要求,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证件不全的采石厂,结合工商法规执行。经过巡查,银云石料厂的经营符合国某的有关工商法律法规,所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他是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任V]岈山国某所副所长,2010年3月任V]岈山国某所所长至今。他的职责暨国某所的职责是动态巡查,配合乡镇政府工作,信访稳定。国某所的工作流程是对所辖区内厂矿矿产开采和企业占地每周动态巡查一次,主要是看是否有非法占地、矿产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同时对矿山及有关部门人员的手续检验是否合法、齐全,发现无证或者无效证件非法开采、占地等违法行为,口头通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向局法规监察股报告,由局法规监察股转到局监察大队,局监察大队进行查处。他接任所长后,去到银云石料厂,见那里堆的有石头,有钩机和铲车,但没有见生产,检查时,银永军提供的有采矿许可证及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两个证件都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10年5月份到期。去年,他们经过巡查,发现石料厂已经关闭,于是就向局矿产股赵明录股长作了汇报,后来每周巡查一次,由于没见生产,所以没有汇报。2010年6月4日政府安委会的通知他没有接到,也不知道什么内容。2010年6月11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局里电话通知过,内容是让V]岈山镇石料厂关停。针对这个会议纪要,他们对石料厂进行动态巡查,口头要求其停产整顿,并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有登记及在巡查日志上有记录。遂平县国某局[2010]X号文件他们收到了,文件精神主要是进行动态巡查、生产安全问题,及时向矿产股汇报。他们去时,没见到人就走了。2011年以来,他们对银云石料厂检查过七、八次,没见他们生产,但有两次碰见有拉石子的车从该厂出来。

4、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他的职务是遂平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2008年至2010年一直在家养病,2010年10月份上班。他在养病期间,由副大队长朱双峰主持工作。监察执法大队的职责在2011年2月份以前没有具体的工作职责,领导安排啥干啥。2011年2月份以后,主要负责打击全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非法生产经营及无证生产行为。2011年2月份以前对于非法生产和无证经营的由安监局工矿股负责查处,2011年2月份,经局领导研究将非法生产和无证经营的企业交由监察执法大队进行查处。2011年2月底至3月初,他安排魏某己、陈兴旺和张某岭到银云石料厂巡查,他们回来汇报说没有发现银云石料厂生产,所以没有下达任何手续。由于他是2010年10月份才上班,银云石料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到期他不知道。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和遂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是2010年6月份下发的,内容他不清楚。

5、证人朱XX的证言和证人杨某丁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1年2月份以前监察执法大队没有具体的工作职责。2011年2月份监察执法大队的职责是主要负责打击全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非法生产经营及无证生产行为。银云石料厂是杨某丙安排人去的,他没有去过。

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他是遂平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监察执法大队。2011年以前,监察执法大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责,主要由田某金局长或者由他安排执法监察大队配合局里各股室的工作;2011年2月份以后,经党组研究决定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打击全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非法生产经营及无证生产行为。2010年6月4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是局工矿股起草,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下发。“遂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0第X号”文件他没有见过,但内容知道。根据通知和文件精神,对于银云石料厂的查处情况,由于不是他分管的工作,怎样落实的他不清楚。

7、证人白XX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他主要分管工矿股,工矿股主要负责非煤矿山的行政许可及有许可企业的日常监管。2011年2月份以后田某金局长在会上安排无证经营企业由执法监察大队查处。2010年6月4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是他安排工矿股王某乙起草,经局党组研究下发。由于遂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设在安监局,平时发通知或者文件都是由安监局根据各股室的职责起草通知或文件内容,再由安监局领导在一起决定把通知或文件发出。由于安监局和其他局委是平级,为了便于通知和文件的贯彻落实,都是以安办的名义下发,县政府也要求他们这样做。“遂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2010第X号”文件他见过,他参加了会议,在通知下发之前他们已经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企业,并通知相关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采取措施;工矿股在证件快到期之前已经告知银云石料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证件到期后,又以局里名义提请县政府对其关闭。县政府对非煤矿业采取打捆收费,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不让采取经济处罚。由于银云石料厂的证件已到期,继续生产经营属无证生产经营,由监察执法大队查处,不属于工矿股管理。

8、证人魏某己证言证实,他是2009年到安监局执法大队工作的,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及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工作程序是根据领导安排到企业去巡查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巡查方式是查看现场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有安全措施,证件是否到期。证件到期属于无证生产经营,按程序是对其下发停产停业整改告知书,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整顿。如果还继续生产的,吊销执照,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申请法院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措施,责成电业局采取停电措施。2010年10月份,领导安排他和张某岭、陈兴旺到银云石料厂巡查过,当时厂里没有生产,也没见人。2011年2月底,他们仨人又去该厂巡查,厂区没有人,也没有生产,堆放的有石子,也没有见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知道证件是否到期,巡查后给杨某丙队长汇报了。

9、证人张某、陈XX的证言和证人魏某庚证言相一致。

10、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工矿股有股长王某乙和她两个人。她们对证件到期的企业下发停业告知书,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提请政府关闭,并对工商局和国某局以及电业局等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他们按职责对企业采取措施。按通知和文件精神,根据局里安排,由王某乙带领她到银去石料厂检查,去时没见生产,2011年后王某乙还带着她到银云石料厂检查过,去时没有生产。

1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了注册股的职责、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程序,对无证及证件到期的企事业的处理。对于无证的,一般由工商所查处,对于涉及前置许可的由相关部门查处。工商局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具体哪个股管不清楚;2010年6月4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已接到,并由她电话通知相关所,告知通知精神;2010年县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X号文件精神在所长会议上传达了,她也电话通知了相关所。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银云石料厂,具体采取什么措施由工商所负责。

12、证人别XX的证言证实,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只是监管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到期,平时对石料厂现场检查是否正常生产,是否更换经营人。平时都是他和朱玉成去巡查,巡查后有巡查记录,记录由所长董某签字,对于无照经营或者证件到期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取缔,由法院执行。V]岈山银云石料厂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没有到期,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没有他不清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属于他们巡查的范围。2011年以来他们对银云石料厂也巡查过,当时银云石料厂没有生产,但场里堆放的有石子,由于银云石料厂证照齐全,也没有采取什么措施。2010年6月份县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通知及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X号)文件他没有收到,内容也没有人给他传达。

13、证人朱XX的证言和证人别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15、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了矿产股的职责是负责遂平县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发证,对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实行监督管理。对于矿产企业非法开采的,由监察队查处。2010年6月4日,政府安委会的通知接到了。接到通知后,他们停止对石料厂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电话通知相关乡X乡所告知石料厂立即停止生产,加强动态巡查,防止其私自开采。2010年6月11日县长办公会议他参加了,会后他及时电话通知相关乡所告知采矿人立即停止开采,加强动态巡查。银云石料厂开办时各种手续齐全,2010年年检期间根据2010年6月11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关闭石料厂,所以他们停止年检,并进行动态巡查,动态巡查以属地监管为主,也就是V]岈山镇土管所具体负责。刘某也经常向其电话汇报石料厂已经停产。

16、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及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文件他没有收到,内容也不知道。银云石料厂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以来他们所对银云石料厂巡查过,当时该厂没有生产,但场里堆放有石子,场里的铲车和挖掘机也都没有使用,对银云石料厂也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17、证人薛XX的证言和证人田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18、证人银XX的证言证实,银云石料厂的法人是其父银云,2008年开始由其负责经营,并经其手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石料厂的工作流程是组织人员进行采石加工,等生产到一定量时就不再生产,进行销售,销售完了再加工,往返循环。2010年3、4月份,他参加了安监局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会,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2010年5月1日到期,到期之前安监局工矿股给他下了告知书,让他办理延续手续,他在告知书上签了银云的名字。由于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没有到期,他也没有办理安全生产延续手续,县里要求石料厂全部停产关闭,事实上没有停产也没有关闭,一是因为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没有到期,他们花很多钱购买机器;二是县里要求石料厂停产关闭期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2011年3月13日下午3点多,他姐夫哥(铲车司机)王某乙涛在装货时将汽车司机熊某辛峰碰死。

19、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他在石料厂期间,土管局和安监局的人去过。2011年3月13日下午3点多,他用铲车给一个买石子的车铲石子时,没有看见铲车下面有人,在落铲时铲住买石子车的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他们村原有四个石料厂,因为石料厂离医院、学校及镇X村委的三个石料厂已经关闭。银云石料厂紧挨着关闭的三个石料厂的北边,一直在经营。

21、证人岳XX的证言证实,银云石料厂自从建厂一直生产经营,直到3月13日发生死亡事故。

22、证人岳XX的证言证实,银云石料厂开始建时他就在那干活,中间有一、二年没去,2010年4月份他用自己买的车给银云石料厂运石头,一直干到2010年12月份。银云石料厂的法人代表是银云,实际经营者是银云的儿子银永军。他在银云石料厂干活期间见乡里徐海东领人来看过,其他具体谁来检查过不清楚。

23、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银云石料厂开始建厂的头两年他在这帮忙装石头、运石头,中间外出打工去了。2011年3月11日,他帮运石头的司机王某乙国某石料厂干活。3月13日出事时,他正在碎石机工作台上修汽车,听见有人说碰着人,当时就不行了。

2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她和丈夫熊某辛峰在银云石料厂拉石子时,铲车司机王某乙涛在开铲车往翻斗车上装石子时铲着熊某辛峰的小腹部,致熊某辛峰当场死亡的事实。

2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银永军让他到银云石料厂开翻斗车拉运石头。2011年3月13日,铲车司机王某乙涛让他去修翻斗车,当时他离事故现场只有50米,拉石子的司机从驾驶室跑下来绕到车后面看车上石子是否装满,铲车司机没有看到后面有人,就把翻斗车司机碰死了。

26、证人熊某辛证言证实,2010年7、8月份,他和堂兄熊某辛峰到银云石料厂拉过石子,2011年3月9日拉过一趟,3月13日去拉时他哥出事了。

27、证人王X的证言和证人熊某壬证言相一致,证实2010年12月份和2011年3月份去银云石料厂拉过石子。

28、遂平县X乡竹园银云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银云,有效期:2009年2月17日至2010年5月1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7年4月30日至2011年5月1日。

29、2008年3月7日银永军与竹园村X组签定的承包该石料厂地界的合同书,承包年限为50年。

30、遂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X号。该会议内容是针对我县采石场、采砂场关停整顿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一、由县政府负责人牵头,安监部门负责,制某出我县采石场、采砂场关停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后,提交县X组会议研究确定。三、由政府办牵头,安监、国某、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电业等部门参与,成立采石场、采砂场专项行动治理工作组,坚决取缔无证、证件不全的采石场、采砂场。四、由安监局负责,以安委会名义向有关乡镇发出采石场、采砂场关停整顿通知书。七、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法向采石场、采砂场发放关停整顿通知书,对顶风违纪的厂矿,该关停的关停,该扣押设备的扣押设备。

31、2010年6月4日,遂平县安办向县国某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通知,该通知内容是原全县所有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0年5月1日到期,现企业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属非法生产。按照遂政办[2005]X号《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遂政[2007]X号《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安全生产责任制某通知》要求,望接到通知后,按照部门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32、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33、2010年4月8日,遂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知书,被告知人签的是“银云”。

34、死亡赔偿协议书及熊某辛峰的火化证明。

3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政办[2005]X号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某资源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职责。安监部门的职责是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问题的开采单位,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决定,并向各配合单位发出处理通知;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国某部门的职责是对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单位,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停产整顿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采矿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6、遂平县机构编制某员会文件(遂编[2010]X号),关于印发遂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某案的通知。其中明文规定,工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股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7、遂平县国某资源局文件(遂国某[2010]X号),遂平县国某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通知规定基层国某资源所所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38、遂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情况说明,明确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011年工作重点为“打非治违”。

39、遂工商字[2009]X号关于委托常庄工商所等六个工商所及登记服务大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通知的内容是委托V]岈山工商所等6个工商所和县登记服务大厅开展对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办理本辖区内除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某、注销登记工作。

40、V]岈山工商所专项检查记录五份。该证据证实该所于2011年1月5日至3月2日,先后五次对银云石料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内容为:该石料厂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同时该石料厂无生产。

41、遂平县国某资源局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手册。规定了基层国某资源所职责,其中包括协助国某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的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某、报告国某资源违法行为;另外,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42、三被告人的到案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均不存在自首情节。

43、王某乙、董某、刘某的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乙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2010年3月31日在遂平县安监局办公室召开的由安监局局长、主要负责人及各非煤矿主要负责人、西部六乡镇抓安全的副职参加的会议记录,会议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2010年3月26日遂平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遂平县银云石料厂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意见书,强制某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2010年4月8日向银云石料厂下发的告知通知书。其中《告知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2010年4月2日整改复查意见书。

5、2010年5月19日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强制某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6、遂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X号文件:关于对我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采砂企业整治关闭的请示。其中银云石料厂在请求关闭的企业名单之中。

7、请示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及指挥部人员名单。

8、遂平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X号。

9、2010年8月10日,遂平县安全生日监督管理局落实县X区采石场、采砂场会议纪要的情况说明。

10、遂平县安办向国某资源局、工商局等单位下发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全县所有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0年5月1日到期,现企业已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属非法生产,要求按照部门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董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10]X号文件和河南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豫证照联[2010]X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河南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某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有效机制,明确了责任,以国某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政处罚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并不矛盾,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董某的辩护人出具的工商总局公布三定方案,规定的是国某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遂平县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法规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身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某工作人员,在履行对银云石料厂监督管理职责时,虽然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但在银云石料厂已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虽然下发有强制某施决定书,但落实强制某施的职责履行不到位;被告人董某、刘某身为对银云石料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人,由于二人履行职责不积极不认真,致使银云石料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遂平县安全生产办公室已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没有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采取强制某施,放任该厂违法生产。由于三被告人的失职行为,造成该厂在生产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乙、董某、刘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庭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董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礼芳

审判员吴剑

审判员魏某己琴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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