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

张某某与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2001年,申请人与孟某某签订5年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于2005年12月30日到期,到期后,申请人不再与孟某某续租,但孟某某始终不搬出,且拖欠租金不还。为此,申请人在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孟某某给付租金x元,支付违约金x元,并判令被申请人搬出原告的房屋。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房屋转让合同X年X月X日生效,孟某某无须向申请人支付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租金的判决是错误的。申请人与孟某某之间在2001年2月25日曾签订过买卖涉案房屋的协议,但当时因为申请人没有从郭集工业公司购买成功,也就无法将房屋出卖于孟某某。2002年1月1日,申请人才通过招标从郭集工业公司处买得涉案房屋,申请人与孟某某2001年2月25日的合同早已作废,申请人与孟某某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仍属申请人所有。孟某某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应当向申请人支付x元租金。请求撤销原判对案件再审。

被申请人孟某某辩称,2001年1月1日,申请人与我签订5年租赁合同,租金x元,并约定签合同时一次付清租金,逾期合同废止。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要卖房屋,我就没交租金,合同废止。2001年2月25日,申请人与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我支付申请人x元房款。房屋购买后,我不应再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我应当支付申请人从合同签订后到购房之日的一年租金,法院已判决。申请人其他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工业公司的楼房以上诉人名义买下,然后再转让给被申请人上下各两间及车库,被申请人及时把购房款(公司欠条及现金)支付给申请人不得拖欠,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永久生效。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一张收到欠条款x元收条。后申请人虽在工业公司楼房拍卖中中标,但由于乡政府原因未购买成功。2001年3月7日,申请人与工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工业公司楼房14间及院内二间平房、一间车库,租期10年,但合同落款日期为2001年1月1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办公楼上下各2间及车库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租金x元,并约定双方签字生效,否则按租赁费额加倍赔偿对方,合同落款日期亦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申请人在第二次购买时,买下工业公司该处房产。

2004年12月6日,申请人曾到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孟某某解除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但未获支持,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一份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议永久生效,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该协议。

200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孟某某向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照转让协议,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支持被申请人孟某某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张某某不服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徐民终字第X号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4月12日,申请人张某某向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还清拖欠房屋租金和违约金x元,并搬出强占的申请人的房屋。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1年2月2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转让协议后,张某某于2002年1月1日与工业公司签订了办公楼房屋买卖合同,成功购买工业公司房屋,故张某某与孟某某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房屋转让合同自此开始生效,张某某应当自此向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也自2002年1月1日起终止。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张某某与工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的期间,孟某某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张某某相应的租金。张某某请求孟某某支付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的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某请求孟某某支付违约金过高,孟某某请求予以减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张某某请求孟某某搬出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孟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租金2200元。(二)被告孟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1301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孟某某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张某某请求孟某某支付租金,应当有合法租赁事实。本院查明,张某某与孟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历了从租赁到转让的变化。2001年3月7日,张某某与郭集工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承租该公司的14余间房屋(包括涉案房屋),此时,孟某某的租赁合同相对人由郭集工业公司变更为张某某,在这一阶段,孟某某应当向张某某支付房屋租金。2002年1月1日,张某某成功购买了上述房屋,按照张某某与孟某某2001年2月25日的房屋转让协议,张某某在购得上述房屋时,孟某某所租赁使用的房屋转让予孟某某,合同永久生效。按照双方的约定,张某某购得房屋之时亦即张某某向孟某某转让涉案房屋之际。关于双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效力已经铜山县人民法院(2006)铜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及本院(2006)徐民一终字X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在这一时期,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孟某某的名下,孟某某使用属于自己的房屋无须向张某某交纳租金。因此,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妥。

综上,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宏

审判员李忠和

代理审判员蔡某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纠纷 某某 租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