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12月1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2日22时45分,被告人赵XX疲劳驾驶豫K-x号时风机动三轮由南向北行至107国道郾城段x+400M处时,驶入对方车道,撞到乔XX驾驶的临时牌照为赣H-x的昌河福瑞达面包车,造成乔XX及所驾驶面包车的乘坐人张XX、郑XX3人当场死亡、乘坐人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高XX受伤、面包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赵XX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赵XX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福瑞达面包车价值x元。2008年12月18日赵XX到漯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投案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有自首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2日22时45分,被告人赵XX疲劳驾驶豫K-x号时风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至107国道郾城段x+400M处时,驶入对方车道,撞到乔XX驾驶的临时牌照为赣H-x的昌河福瑞达面包车,造成乔XX及所驾驶面包车的乘坐人张XX、郑XX3人当场死亡、乘坐人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高XX受伤、面包车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赵XX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赵XX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福瑞达面包车价值x元。2008年12月18日赵XX到漯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XX供述:2008年12月12日,其和老婆徐XX在河南潢川县X镇买了一车椿树,开的是自己的豫x号时风牌三轮汽车,大约晚上十点钟,走到107国道漯河西北方向的河南省第二特殊学校北边时瞌睡,车走的是公路中心线,不知道是哪边,听见“咕咚”一声响,就刹车。车又向北滑有十多米远停住,下车向南边看见一辆车,车头朝南,向右边侧翻,驾驶位上有一个男人身子直着坐着,好像已经死了,没看见别的人。其就返回本人车跟前,把车上前后车牌都扳掉拿着往北走了,没有顾上叫徐XX。后到许昌坐火车到兰州,去见老父亲,后又回来投案。
2、证人徐XX证言:2008年12月12日晚和丈夫赵XX驾驶机动三轮车从信阳拉树回来,到晚上21时50分左右,看到了漯河107那个转盘后睡了,没多长时间听到一声响,没在意,等一会儿,睁眼一看,见丈夫不在车上,就下车往后看,看到一辆车翻着,就到那辆翻着的车跟前看,看到一女的让其把她拉出来,就过去把她拉出来,后往北走了,不知道赵XX在哪里。
3、被害人高XX陈述:2008年12月12日晚22时左右,五个人乘座一面包车(新车,还没有入牌照)临时牌照赣H-x,乔XX驾车,其在副司机位上座,后排坐着郑XX、张海友、张曼琪。从郑州买车回泌阳,当由北往南行驶至漯河107国道第二劳教所北边,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比较亮什么也看不到,其听到一声响,什么也不知道了,醒过来后,看到车翻了,其被压在车下,旁边站着两个人,一男一女,年龄有50多岁,让他把其拉出去,那个女的看了一下,没有去拉,和那个男的就一起跑了。就报120,后来120来了就把其和女儿张曼琪拉到医院了。
4、证人XXX证明:其本人的一辆时风三轮车用吕耀辉的身份证在许昌车管所入的手续。2005年卖给赵XX了。
5、证人XXX证明:临颍杜街的一个人用其身份证办过过车辆入户手续。
6、抓获经过。2008年12月12日22时许,在107国道877公里加400米处,拉木材的豫x号三轮汽车与临时牌照赣x号农用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农用面包车中5人当场死亡3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1人。豫x号三轮汽车驾驶人逃离现场,并带走该车上的号牌。经及时查证,查明豫x号三轮汽车的实际车主和肇事时的驾驶人是临颍县X街村的赵XX。2008年12月18日,赵XX到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
6、漯河医专二附院、漯河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高XX1、左踝关节粉碎骨折。2、脑震荡。3、多处软组织损伤。
7、尸检报告证明:乔X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全颅崩裂死亡;张X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脑腹部致肋骨多发性骨折、脾脏破裂、腹腔大量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郑X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硬膜下血肿、双侧侧脑室出血等引起脑生命中枢衰竭而死亡;张XX伤后送漯河市中心医院抢救,于12月15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并脑疝形成等,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系颅脑严重损伤、脑生命中枢衰竭而死亡。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驾驶人赵X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乔XX和乘坐人张XX、郑XX、张曼琪、高XX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该事故责任。
9、价格鉴定结论:昌河福瑞达面包车价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驶入对方车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赵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刘国安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臧冬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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