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仕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庆雅仕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仕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雅仕特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46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望江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要求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由,将上海仕腾纺织有限公司及安庆雅仕特纺织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在上海仕腾纺织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所签《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由当地仲裁部门解决。”该条款因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本案中,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原材料为上海仕腾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安装厂房钢结构梁、柱及屋面,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依据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定作行为地在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仕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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