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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某保,男,40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社旗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之规定,滥用职权,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115户建房户,共收取建房款x元,即准许建房户开工建房,致使陌陂乡115户农民非法占地、违法建房,从而造成陌陂乡范围内土地流失32.47亩,其中一般耕地26.9亩,废弃地1.38亩,老宅地4.19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xx、王xx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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