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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0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年11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姬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任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于2008年12月3日受公司委派,到山东中齐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收回一张12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张某在收到对方公司支付的号码为GA/x,出票人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9月9日,付款行招行长沙松桂园支行,收款人为南通奥克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x元的承兑汇票后,于2008年12月6日对其公司董事长张XX声称已领到该承兑汇票但已将该承兑汇票撕毁,之后张某将该承兑汇票以x元的价格出售给安阳县X镇人王XX后潜逃。后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通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将该汇票登报挂失后遭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申报权利,该行称该承兑汇票已经通过正常途径支付给该行。2009年7月5日,张某的父亲代表张某将张某侵占其公司的12万元货款退还给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谅解(其中现金8万元,4万元为借条)。2009年9月7日,张某来我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急于还债导致挪用该货款,且在事发后积极归还,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作为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业务员,受公司委派到山东中齐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催要货款,张某在收到对方公司支付的号码为GA/x,出票人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9月9日,付款行招行长沙松桂园支行,收款人为南通奥克赛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x元的承兑汇票后,便私自决定不把货款交还公司,并于2008年12月6日对其公司董事长张XX谎称该承兑汇票已被撕毁,之后张某将该承兑汇票以x元的价格出售给安阳县X镇人王XX后潜逃。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因无法收回货款,便通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承兑汇票已经通过正常途径发生流转。2009年4月10日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7月5日,张某的父亲代表张某将侵占的12万元货款退还给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谅解(其中现金8万元,4万元为借条)。2009年9月7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08年12月份其在安阳市盛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将该公司所收回的货款非法占为已有的犯罪事实。证人张XX陈述证实其所在公司业务员张某收回公司货款后非法占有未归还公司的事实经过。证人李XX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卖掉的承兑汇票已流转的事实。还款证明及欠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与被害单位已协商解决退赃事宜。投案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9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被害单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其亲属退赃情况及对被告人行为已表示谅解。另有买卖合同、企业工商档案、民事裁定书、在逃信息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企业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回公司货款后应入帐而未入帐,私自扣留后用掉,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无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系挪用企业资金的理由,与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张XX证言所证明被告人张某收到货款后,即采取关闭手机,谎称汇票已丢、撕毁,在公司追要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相,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对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邢黎静

审判员于敏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牛晓燕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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