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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羁押,于2009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害人董XX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和解而撤回诉讼。另因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需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与文峰中路交叉口附近时与骑自行车的董XX相撞,造成董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与文峰中路交叉口附近时与骑自行车的董XX相撞,造成董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通知车主报警后,弃车逃逸,经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董XX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4月6日晚22时许,其驾驶车辆在107国道与文峰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并弃车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证人王XX、王XX、魏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让车主报案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系颅脑高位横断伤,为主要死亡原因。车检报告证实肇事车辆制动不合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董XX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证实肇事现场情况。另有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董XX户籍证明、协议书及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生,被告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积极赔偿。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邢黎静

代理审判员宁利霞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牛晓燕

龙法网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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