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津执字第325-X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澧盐矿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湖南汽车车桥厂职工,住(略)。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受理,同年11月17日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令刘某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2008)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刘某未履行,根据朱某某要求扣留刘某的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住房公积金9000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让、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长周云林

执行员钟亚浪

执行员谭辉

二00九年一月一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若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