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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刘庄村开办中西门诊开展内科诊疗活动。2008年9月18日、2009年8月2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两次以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对王某某做出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及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2009年11月30日,王某某违反行政处罚决定仍在其诊所内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诊所及药品照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移送卫生行政执法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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