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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花厅酒业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花厅酒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花厅酒业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全录、孙万金及原审被告江苏花厅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洪前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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