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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盗窃,谷某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X号。因盗窃罪于1997年10月9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4月2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住(略)。因盗窃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4月2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文盲,住(略)。因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4月2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盗窃,谷某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在逃)窜至驻马店市外贸冷冻仓库将陈建中的火鸟牌110黑色摩托车盗走,后经老河乡X村委下竹园东组的刘某、刘某介绍,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价格卖给本组的刘某举。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208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2、2009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天方药厂北家属院将代悦亭的钱江125摩托车盗走。后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以1350元价格卖给本村委的许士德(另案处理)。经评估该摩托价值504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3、2009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天方药厂北家属院将王某亮的银钢125摩托车盗走。后谷某某以1000元价格卖给老河乡X村委二何庄的何保全(另案处理)。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779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4、2009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纱厂家属院将陈金全的金城125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该摩托经评估价值990元。

5、2009年3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飞龙小区东区X号楼,将白国喜的宗申125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260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6、200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纱厂家属院,将彭超的重庆建设亚马哈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后谷某某以3500元价格顶贷款给老河乡X村委西赵岗村的陈陶亭。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478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7、2009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驻马店市宏达化工小区,将王某杰的钱江125摩托(车牌号x)盗走。后谷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46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8、2009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窜至驻马店市天中小区,将时建民的嘉陵90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200元。

9、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老汽车站南边,将唐玉的大阳摩托车一辆盗走,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430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10、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谷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纱厂家属院,将郭洪的豪爵125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后经人介绍以1500元价格卖给老河乡X村委二何庄西组的王某飞(另案处理)。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800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失主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普通摩托车信息、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均称其盗窃次数不符。被告人谷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在逃)窜至驻马店市外贸冷冻仓库将陈建中的火鸟牌110黑色摩托车盗走,后经老河乡X村委下竹园东组的刘某、刘某介绍,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价格卖给本组的刘某举。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208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2、2009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天方药厂北家属院将代说亭的钱江125摩托车盗走。后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以1350元价格卖给本村委的许士德(另案处理)。经评估该摩托价值504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3、2009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天方药厂北家属院将王某亮的银钢125摩托车盗走。后谷某某以1000元价格卖给老河乡X村委二何庄的何保全(另案处理)。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779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4、2009年3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飞龙小区东区X号楼,将白国喜的宗申125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260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5、200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纱厂家属院,将彭超的重庆建设亚马哈摩托车(车牌号x)盗走。后谷某某以3500元价格顶贷款给老河乡X村委西赵岗村的陈陶亭。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478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6、2009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驻马店市宏达化工小区,将王某杰的钱江125摩托(车牌号x)盗走。后谷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46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7、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兴窜至驻马店市老汽车站南边,将唐玉的大阳摩托车一辆盗走,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430元。破案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1)、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我和叶某某,王某兴,谷某某四人一起驻马店市铁东中学西一个家属院内,偷了一辆有梁银灰色6成新摩托车,谷某某卖掉,王某兴给我100元。这次偷后我骑车往107国道的时候,他三又偷了一辆,但是没发动响扔了。叶某某,王某兴,谷某某和我,是王某兴打开的摩托,我骑的,交谷某某卖掉。

(2)、过了三四天的一天晚上7时许,我和叶某某、谷某某三人到驻马店文明路飞龙小区东区家属院,偷了一辆黑色6成新助力摩托车,谷某某卖掉,谷某某给我150元。叶某某、谷某某我们三个干的,也是我交谷某某卖的。

(3)隔了一天我和叶某某、谷某某、王某兴到驻马店文明路飞龙小区西区家属院,偷了一辆黑色7成新摩托车,谷某某卖掉,王某兴给我150元。叶某某、谷某某王某兴我们四个干的,也是我交谷某某卖的。

(4)、还是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我和叶某某,王某兴,谷某某四人一起驻马店市贸易广场北一个冷冻厂院内,偷了一辆黑色6成新火鸟牌摩托车,谷某某卖掉,王某兴给我200元。

(5)、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我和叶某某,王某兴三人一起驻马店市贸易广场北一个冷冻厂院内,偷了一辆小架黑色有梁看不出新旧的摩托车,第二天我骑到谷某某家,谷某某卖掉,王某兴给我200元。

(6)、还是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6时许,我和叶某某,王某兴,谷某某四人一起驻马店市X路老收容站对面一个大门朝南的家属院内,偷了一辆金城牌125型红色6成新摩托车,我骑着到谷某某家,谷某某卖掉,后给我200元。在这个家属院偷了两次,我们四人都参加了,第一次偷的金城125,第二次偷的雅马哈,还没有给我三分钱。

(7)、两天后还是在这个家属院内我和叶某某,王某兴,谷某某四人又偷了一辆雅马哈黑色125型有梁7成新摩托车。谷某某把摩托车骑走卖掉,谷某在还没有给我三分钱。

(8)、2009年3月分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一个人在驻马店市喜盈门超市北一个家属院楼下偷了一辆黑色5成新踏板摩托车,我骑给谷某某家中,他把摩托车骑走卖掉当即给我400元。在驻马店市喜盈门超市北一个家属院楼下偷了一辆黑色5成新踏板钱江摩托车。

2、被告人谷某某供述:

(1)、2009、3、16供:有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刘某东给我打电话,说他偷了一辆摩托车,让我去接车,是黑色的,我给他400元,我以1000元卖给何保全了。

(2)、离上次有四五天的一天早上,刘某东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又偷了一辆摩托车,让我去接车,是红色的X江牌的,我给他400元,没人要,在家里放着,你们搜出来了。

(3)、离现在有六七天的一早上,文东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接车,是黑色125型踏板摩托车,我以400元买回家,以700元卖给王某某了。王某有300没给我,我说有一辆摩托车是买人家偷的。

(4)、我以3500元卖给陈陶亭一个雅马哈摩托车,这车也是文东给我的,是一个星期前的事。我们四个在驻马店市老收容站对面一个大门朝南的家属院内偷了一个雅马哈黑色125型摩托车,我以3500元卖给陈陶亭子顶贷款了。

(5)、我还让王某某替我卖过两辆摩托车。离现在有一、二十天的早上,文东给我打电话,叫我到107国道接车,两辆摩托车接车的时间相隔有一星期,一辆是黑色的,一辆是红色的,是X阳牌的,都是125型的,当时我找王某某,说有黑摩托车,问他要不,他说要,黑色的他给我1500元,红色的给我1000元。“黑”字指来路不正,是偷的摩托车。

(6)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某,老叶,老万四人到驻马店铁东中学西一个家属院内,偷了一辆火鸟摩托车,900元卖给老河西的一个人了,我给刘600元。刘某走后我和老万,老叶某偷了一辆没起动着扔了。

(7)、隔了几天的一晚上,我和刘,老叶,老万四人到飞龙小区西区家属院,偷了一辆黑色的摩托车,我卖了1000元,给刘800元,我留200元。我们四个都参加了,这是一高把黑色摩托车。经王某某手以1000元卖给二何庄的一个人了,我给刘800元,我留了200元。

(8)、2009年2月份一晚上,我和叶,刘,万四人到驻马店市贸易广场北一个冷冻厂院内,偷了一辆黑色摩托车,我卖了1000元,给刘700,我用300。

(9)、A、2009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刘某某,老叶,老万四人到驻马店市老收容站对面一个大门朝南的家属院内,偷了一辆红色摩托车,刘某给我,我以1000元给王某某了。这个院我们偷过二次,第一次我以1200元给王某某。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

(1)、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大圈,文生,老万四人,在驻马店市飞龙小区家属院楼下,盗一辆黑或兰色摩托车。大圈骑走了,过了几天给我们每人150元。

(2)、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大圈,文生,老万四人,在驻马店市铁东中学西边家属院内,盗一辆摩托车。弄不着扔到一边了。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1)、2009年3月份的一天,圈给我骑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我700元买着,付给他400元,他弄的摩托车来路不明,我想图个便宜。(2)、2009年2月份的一天,圈给我骑来一辆黑色豪爵125摩托车,我以1500元给王某了。

(3)、2009年3月份的一天,圈给我骑来一辆红色摩托车,我以1350元卖给许士德了。

(二)、失主陈述

1、失主陈建中陈述:2009年2月11日晚19时,我将我的摩托车放在市外贸冷库院内路南,到21时30分发现不在了。是一辆黑色火鸟110摩托车,价值3000元。

2、失主代说亭陈述:2009年2月19日晚18时30分,我的红色钱江125摩托车在市药厂北家属院被盗。

3、失主王某亮陈述:2009年2月24日我的兰色银钢125摩托车在市药厂家属院X号楼下被盗。损失价600元。

4、失主白国喜陈述:2009年3月8日晚22时30分在我家飞龙小区楼道口放着的宗申110摩托车被盗。

5、失主彭超陈述:2009年3月13日晚19时,我的摩托车在市纱厂北家属院被盗,是黑色重庆建设雅马哈。

7、失主王某杰陈述:2009年3月中旬,我的摩托车在宏达化工小区家属院被盗,是黑色钱江125。

8、失主唐玉、唐太平陈述:2009年2月26日我下班后把摩托车放在院内,27日早上发现被盗了,是x牌号,2006年以4500元买的。是红色大阳摩托车。

(三)、证人证言

1、购买人许士德证:在半月前王某某以1350元卖给我一红色大阳125摩托车。

2、购买人王某飞证:二个月前的一天,我以1500元买王某某一辆豪爵125摩托车。

3、购买人刘某举证:刚过完年,刘某以1000元给我一辆摩托车,4、证人谷某欢证:两三天前,我和我父亲谷某某到李麻庄,在路上,一个人要买我爸的摩托车,我爸说他欠这个人有贷款,摩托车以3500元顶贷款了。

5、购买人陈陶亭证:2009年3月15日下午,我找谷某某要贷款,他骑的摩托车我骑回去了,今天才知道是谷某某偷的。

(四)、相关书证等:

1、告知物价评估结论。

2、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

3、抓获证明、在逃证明。

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普通摩托车信息,

5、(1997)驻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6)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6、释放证明、案件核实回复处理。

7、发还物品清单。

8、被盗物品的价值评估。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合议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谷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谷某某、叶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第2、4、x%起诉书指控顺序,下同)起,被告人谷某某盗窃第4、8、10起,被告人叶某某盗窃第3、4、8、9、10起因上述三被告供述不一致,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其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待同案人王某兴归案后及有其它证据认定后予以处理。被告人谷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主犯,被告人谷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合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田永伟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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