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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长城电脑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雅娜,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号楼X、208、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简称中影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电影《赤壁》的多家权利人认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其版权代表人,同时认可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该片的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亦明确将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项权利授予中影分公司独占性使用。中影分公司取得上述独家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

酷溜网公司对于使用的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应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中影分公司在影片上映当日曾委托律师就其针对涉案影片享有权利一节致函酷溜网公司,要求其对此加以注意。酷溜网公司回函表示已经进行预警,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删除除片花和宣传类之外的相关视频。酷溜网公司就此应当知道对涉案影片内容的使用需经中影分公司许可,尤其在影片上映之时应给予最大的注意。而在此之后不到十日,中影分公司公证证实涉案影片内容仍被其网站传播。酷溜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中影分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因其使用行为获得收益,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酷溜网公司所述漏查等情节,亦属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影响其针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酷溜网公司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的确定,该片投资规模和影响力大,且中影分公司公证的时间正好在该片上集公映初期,给中影分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高于一般影片。但通过公证的内容可以看出,酷6网中涉案影片的视频主要为宣传片和简短的花絮,中影分公司公证时点击播放的影片完整内容并非通过最初的搜索即可直接获得,且播放次数有限,上述情形使酷溜网公司的侵权程度降低。据此,法院综合考虑酷溜网公司侵权的过错程度,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和档期,酷6网经营的规模与影响,其对涉案影片实际使用的方式和结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中影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过高,亦不能全额支持。超出法院支持的诉请部分,中影分公司应支付部分诉讼费用。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后,酷溜网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网址为www.x.com)传播影片《赤壁》;二、酷溜网公司赔偿中影分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并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作为运营服务商,不具有调查内容上传是否有合法权益及保证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不侵权的能力和义务。二、对于《赤壁》一片,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充足、额外和合理的保护责任,但因网站整体视频上传量庞大,又不能将带有“赤壁”二字的视频全部删除,导致漏删一部,属于情有可原,且该视频也只有很少的点击量,且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律师通知后立即就删除了。故这种漏删显然不是上诉人的故意和过失,上诉人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三、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数额过高,与上诉人为版权保护所作的大量努力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中影分公司辨称:同意一审判决,认可一审判决的处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

电影《赤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和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出品,另有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包括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传媒集团、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皇星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日本)、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和x(韩国)。2008年6月1日,上述权利人分别签署版权证明,认可中国电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著作权,并可单独以其名义维权,同时认可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及维权事宜。当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明确该集团作为电影《赤壁》的版权代表人,可全权代表各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权等项权利,并将其中部分权利转授权给其下属全资分公司中影分公司行使,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性质为独占性许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亦不能再许可第三方行使;授权期限为七年,自2008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中影分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

2008年7月10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致函酷溜网公司,明确中影分公司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酷溜网公司严格管理网站,不要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进行公证。首先进入网易126电子邮箱,打开由x的邮箱发给酷溜网公司的上述律师函,然后登录酷6网(网址为www.x.com),点击公司简介、网站大事记、合作事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网站内容,证实酷溜网公司系该网站的经营者,将其自身定位为基于web2.0理念的第一视频分享门户,首创以分成为基础的互动营销中国视频原创作者联盟。公证人员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显示页面中基本为全球首映礼,1、2分钟左右的花絮等内容;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惑,播放次数为303次;而上述四部分在后面的视频列表中又显示,第一段观看次数是591次,第二段99次,第三段1339次,第四段是63次;影片播放时左上角有酷6网的标志,网页有广告内容。

影片《赤壁》(上集)的上映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到同年9月10日票房为3.6亿人民币。该片总投资为7500万美元。

以上事实,有中影分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及正版光盘,(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相关新闻网页在案佐证。中影分公司表示上述点击率不准确,该影片容量大,应当是酷溜网公司自己上传的。酷溜网公司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不持异议,认可其收到中影分公司的律师函,并实际进行移除和屏蔽,所余均为花絮和宣传片,但公证书中的内容是最新上传的,一般直接搜索不易找到,中影分公司公证时也是点击了最新更新,才找到完整内容,故该内容应属于漏查。酷溜网公司认可公证书中的点击数量,否认由其自行上传该片,认为虽然该影片的容量较大,但网友经过压缩上传提高速度,并不复杂,酷6网已经对该影片进行了预警,不可能自己上传影片引起纠纷。

酷溜网公司提交了针对其网站内容进行查询的打印材料,证实酷6网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的视频;其还提交了网站注册、上传、后台管理等相关页面、公示的版权协议的打印件,说明其网站网友注册和上传视频的过程,证实网站的视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

酷溜网公司提供了其针对中影分公司7月10日的律师函,在7月11日给中影分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及其给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证实其已经在7月1日针对涉案影片给员工发出了预警,要求员工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上述事实,还有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一审判决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上诉人是否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经营的酷6网,系提供视频文件供网友点击观看的服务方式,虽然该网站提供的视频文件并非全部由该网站上传,但因其经营中可以通过网站点击量的增加来获得广告等收益,因此,其应当对通过其网站传播的视频文件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著作权尽到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的律师函并且回函时,即应当知道对涉案影片内容的使用需经被上诉人许可。但在此之后仍有涉案影片内容在上诉人网站传播,说明上诉人并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其审查行为显然存在过失,由于该视频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上诉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称其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上诉人称其对涉案影片的漏删不是出于上诉人的故意和过失,上诉人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该主张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酷溜网公司侵权的过错程度,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和档期,酷6网经营的规模与影响,其对涉案影片实际使用的方式和结果等因素,酌情确定5万元的赔偿数额,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元,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四千三百元(已交纳),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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