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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6月11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7年7月23日,长安公证处出具(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所附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2005年3月10日影片《求求你,表扬我》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编号为电审故字[2005]第X号,出品单位为紫禁城公司、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摄制单位除上述三单位外还有北京博纳影业有限公司。2008年9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出具(2008)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的《联合摄制电影合同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所附的《联合摄制电影合同书》载明:2004年3月3日紫禁城公司(甲方)、北京民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快乐新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联合摄制电影合同书》,三方共同投资联合摄制电影《求求你,表扬我》,乙、丙方同意甲方寻找另一投资人,约定此投资人不以出品人身份出现,享有投资比例上国内部分的收益权及作为摄制公司的署名权,但不享有该影片著作权。甲方和乙方除拥有署名权外,并拥有中国内地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丙方除拥有署名权外,并拥有除中国内地以外国家和地区范围内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2008年9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出具(2008)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的北京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所附的《证明》载明:北京民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名称为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同意在www.x.cn侵犯影片《求求你,表扬我》著作权一案中,将自己享有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授予紫禁城公司行使。

2、2006年9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06年9月11日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向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我处工作人员张云峰以及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计算机操作人员刘某利和照相人员陈萍于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中午12:25来到郑州市X路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X号房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计算机操作人员刘某利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打开计算机并打开IE浏览器,12:31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x.cn”进入“嫘祖网络”页面,下拉滚动条对该页面浏览后,在目录栏中点击“嫘祖影院”进入页面,输入用户名“x”和密码登陆后进入“登陆后”页面。在“影片搜索”栏中输入“求求你,表扬我”,点击“影片搜索”,结果显示“求求你,表扬我”画面,点击“求求你,表扬我”进入播放页面。分别点击“点播CD1”、“点播CD2”,均能播放。网页打印页地址栏显示://www.x.cn/,下端载明主办单位:中共盐亭县委宣传部、盐亭县电信公司、嫘祖文化开发研究会,ICP备案号:蜀ICP备x号。

3、2007年3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出具(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根据中凯公司的申请,公证处对涉案网站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情况和域名注册信息进行证据保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首页URL为www.x.cn的网站,备案的ICP单位为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备案号为蜀ICP备x号,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11日。

4、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系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08年1月10日,中国电信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被中国电信公司吸收合并,其业务、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和人员由中国电信公司承继。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予以注销。次日,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公司分别在四川日报、人民邮电等报刊发布公告。

5、紫禁城公司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就其与中国电信公司因电影《求求你,表扬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向紫禁城公司出具律师代理费收据1万元。另,紫禁城公司支付公证费600元。

6、2004年3月9日,许美昌在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通用网址“嫘祖”(对应URL链接www.x.cn)和顶级域名“x.cn”,交纳注册费共计2340元,有效期至2007年3月9日。域名到期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注册了顶级域名“x.cn”,交纳注册费540元,有效期至2010年3月11日。

7、2008年10月16日,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出具(2008)郑黄某经字第341す橹裕卸绻诺竟嗨裘盅竟乃泶死钊喞p锦、赵理井于2008年10月15日在郑州市X路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X号房间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未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n”,按照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操作步骤可以播放涉案影片并将上述过程刻入光盘的过程予以公证。

原审法院庭审中,中国电信公司认为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该公证下载是在网吧内的电脑上进行操作的,公证员既未检查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也未进行本机文件的搜索,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造成访问特定网站的假象。中国电信公司提供郑州市黄某公证处的(2008)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通过在本机文件中进行预存内容的技术处理,在不接入互联网的状态下,可以达到在特定网站上播放诉争影片的效果,并当庭进行了演示。

原审法院认为:

从紫禁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公证的内容,以及播放《求求你,表扬我》正版DVD光盘所记载的出品单位可以认定紫禁城公司和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影片《求求你,表扬我》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中国电信公司所提出的北京博纳影业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在《联合摄制电影合同书》中合作方已经对此作出了约定,其仅享有作为摄制单位的署名权,不享有影片其他著作权。北京太合影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发表声明将自己的诉讼权利授予紫禁城公司,故可以认定紫禁城公司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并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紫禁城公司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指控中国电信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是(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国电信公司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地点是位于郑州市X路十号的天中网络休闲会所,操作人员使用的是会所中的电脑而并非公证处的电脑,公证书中对于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电脑硬盘中是否有预存内容、刻录光盘由谁提供、是否清洁等情况均未明确记载,而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2008)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表明通过预存内容等技术处理,未连接互联网也能够制造在特定网站上播放诉争影片的假象。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优先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在该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所足以推翻时,紫禁城公司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仍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现由于证明侵权事实发生的公证书未明确记载网络连接状况、电脑硬盘和刻录光盘是否清洁等内容,不能排除公证下载的网站内容并非网站www.x.cn真实内容的可能性,紫禁城公司据此主张中国电信公司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紫禁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X号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不能推翻上诉人提供的第X号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二者操作步骤不同,证明对象也不相同,二者不能构成相反证据。上诉人的公证地点在公共营利性场所,在公证操作时,计算机处于连接状态,且整个公证程序均处于公证人员的监督之下。上诉人不仅没有对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技术设置的可能性及必要的技术力量,也不存在这种伪造的动机。原审法院在认定第X号公证书的证明力时,忽略了公证地点在网吧这一特殊场所,亦忽略了上网是网吧的基本功能,网吧计算机重启后不会保留上一次操作的所有内容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导致了事实认定错误。二、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期间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没有依法予以认定。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期间提交的域名注册备案信息、差旅费发票及电影获奖证明等关键证据均未得到原审法院的认定。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可能涉及的共同侵权人还包括中共盐城县委宣传部、嫘祖文化开发研究会等单位,原审法院未依法追加上述机构作为本案被告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1、《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郑州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批复》(豫司文〔2007〕X号),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为:原郑州市公证处更名为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2、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出具的《现场记录》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对2006年9月14日于郑州市X路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X号房间进行的公证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记录,其中显示对上网连接设备和计算机进行了检查,确认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正常,进入“嫘祖影院”栏目下可以正常在线播放影片《求求你,表扬我》等内容。但是,该《现场记录》中并未显示对应的公证书文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现场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焦点,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上诉人于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实施了其指控的侵权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在本案当中,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X号公证书证明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因此,由于本案当中的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上诉人在本案当中作为指控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的第X号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就此,原审法院所作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上诉人在本院庭审过程中提交的《现场记录》,由于其并不属于可被二审法院接受的新证据的范围之内,且在形式上欠缺完备性,不能与上诉人所提交的公证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其不足以弥补第X号公证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以该证据为依据所提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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