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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翟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37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委托代理人毛XX,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XX,男,38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委托代理人张XX,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XX与被告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1月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分别取名翟X、翟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几年来被告未尽丈夫责任,也未给付家庭生活费,不顾妻子和小孩的生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2008年起,至今原、被告分居已满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翟X、翟XX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小孩翟X、翟XX归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1月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分别取名翟X、翟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起,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满三年,原告遂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父亲翟某同意翟XX跟随自己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翟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翟XX由原告抚养,跟随被告父亲翟某生活,婚生小孩翟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翟X、翟XX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少红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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