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甲犯非法买某枪支罪,周某乙、谭某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1月6日被逮捕,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1月6日被逮捕,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1]X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买某枪支罪,周某乙、谭某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邵阳县X乡杨梅山煤矿欲在蔡桥乡X村开挖新井,因与邻近的龙口村X村X村X村X村民为阻止杨梅山煤矿动工,在周某丙、周某丙等人的组织下召开村民大会,共同策划到杨梅山煤矿阻工。并通过向某民集资的办法,共筹集资金x元,用于阻工,上访等开支。

2009年5月,周某南安排周某田(已判刑)与被告人周某甲二人买某。周某田、周某甲在本县X镇向某君(已判刑)手中购买某12支火铳,当天2人带回三支。嗣后,周某田、周某甲、周某乙、谭某等人将其余9支火铳运回龙口村。经鉴定,12支火铳中有1支为枪支。

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周某乙向某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某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枪支鉴定书;证人王某、周某丁、向某、刘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同案人周某田、向某君、周某炳、周某、周某南、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邵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投案的证明及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谭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买某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某枪支罪;被告人周某乙、谭某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在非法购买某支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某乙在非法运输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谭某在非法运输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考虑三被告人的最初动机是为了维权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对被告人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买某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谭某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梅生

审判员张新明

人民陪审员陶景波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某、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某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某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某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周某 枪支 运输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