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是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外甥女,以能够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位于惠济区X路“第九城市”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潘XX、陈XX二人各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XX、陈XX的陈述,证人周XX的证言,被告人所打的收条、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田X出具的声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本院已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赃款未退还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诈骗所得赃款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仲松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