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是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外甥女,以能够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位于惠济区X路“第九城市”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潘XX、陈XX二人各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XX、陈XX的陈述,证人周XX的证言,被告人所打的收条、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田X出具的声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本院已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赃款未退还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诈骗所得赃款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仲松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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