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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常)征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省商丘白云实业有限公司王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商丘白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民,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白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生,被上诉人商丘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白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民到庭参加了诉讼。2008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案中止诉讼。2009年9月14日本案依法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新予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王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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