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3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摩托车带本村青年李xx在路上行驶,此时孝敬镇X村的王x驾驶摩托车超过被告人董某某的摩托车,李xx对王x产生不满。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xx遂驾车追至大岩村X街上,对王x进行辱骂并殴打。被告人董某某持板凳砸王x头面部,致王x左侧筛板凹陷性骨折,腰3、4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x与被告人董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和解,被告人董某某一次性赔偿王x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曹x、王xx、王xx、王xx、李xx等人的证言,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和解协议书及履行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持板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维臣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郜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