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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某区花果山X号5A栋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二丁目4番X号。

法定代表人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

原告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麦普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相对方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简称精工爱普生)以及另一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简称珠海银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麦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邓某和瞿某某,第三人精工爱普生的委托代理人柳某某和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珠海银河公司书面声明放弃以任何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麦普公司和珠海银河公司就精工爱普生拥有的名称为“用于喷墨记录装置的墨盒”的第x.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第x号决定中认为:1、关于证据。精工爱普生对证据2-1至2-3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2、关于审查基础。精工爱普生口审当庭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0、14、44、58、59,上述修改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20-22行以及附图9的内容,尽管权利要求33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并未出现“过滤器室”的表述,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依然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33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上述缺陷并不足以导致权利要求33不清楚;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5页以及附图13-15,可以了解油墨流入和流出都是在上部油墨储存部分的底部进行的(例如交换口75a,86a,87a);对于下部油墨室,油墨是从注墨口81注入到下部油墨室中,并且油墨从油墨抽吸通道的开口78a流出下部油墨腔室,所述注墨口81和开口78a都位于所述下部油墨室的底部附近,由此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含义是清楚的;结合说明书第10页和附图13-1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容器包括一个供墨口,权利要求36中的第一油墨室指的是上部油墨室,第二油墨室指的是下部油墨室。由此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的;以权利要求36作为直接或间接引用基础的权利要求37-42、47-53也是清楚的;根据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某记载“水平延伸壁20被形成在距容器主体1的外壁稍有一点距离处,从而确定一空气室21。空气室21通过一圆柱形部分25的垂直延伸的通孔25a与第一油墨室3交换”。其中位于上部油墨室的外周壁的空气室21相当于权利要求43的空气交换通道,其通过位于墨盒一侧的通孔25与下部油墨室进行空气交换,由此,权利要求43中所述“外周”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43中的“行连通”以及权利要求44、45中的“分层”在表述上确实存在撰写不当之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权利要求时完全能够确认:首先,“行连通”与“分层”明显是一笔误;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唯一推定为“行连通”、“分层”应当为“相连通”、“分成”,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推定出上述笔误的实质含义,权利要求43-45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以权利要求45作为引用基础的权利要求46也是清楚的;综上,权利要求33、35-53的含义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4、关于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1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2-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下部油墨室;上部油墨室;将该下部油墨室与该上部油墨室连通起来的油墨抽吸通道,与油墨流经该油墨抽吸通道的方向相关地,该下部油墨室位于该上部油墨室的上游;连通该上部油墨室和该油墨供给口的油墨流动通道;该下部油墨室和大气相通的空气交换部分。而证据2-2也并未公开将容器分成上下两个油墨室的技术特征。故,证据2-1、2-2均未公开本专利的上下两个油墨室的技术特征,即使将证据2-1、2-2结合也不存在得到上下两个油墨室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中在需要增加油墨的储存量,只可增加墨盒容器主体的高度的情况下,由于上下两个油墨室的存在,使得墨盒的高度引起的薄膜阀一侧的压力的变化,就仅被限制在位于底部的下部油墨室的水头压力的变化上,由此,保持薄膜阀处于闭合状态的压力就能根据下部油墨室的水头压力设置成相对较小的值,从而能够增加墨盒的油墨存储量而无需增大薄膜阀的预设压力,这样在保证打印质量的前提下,增加墨盒的油墨存储量不会增加剩余油墨量。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2-3所涉及的墨盒是利用容纳在墨盒中的多孔部件来产生打印头处的负压,并且就证据2-3的发明目的而言,即墨盒以非正常状态的各种姿态被摆放时能防止油墨的泄漏,由此油墨吸收体、毛细力形成部分和油墨引导柱三者都是必须的、不可缺少的。在此墨盒基础上,在打印头上的负压已经被很好地维持的情况下,再结合证据2-1中的差压阀,势必导致打印头上的负压的增加。正如证据2-3中第[0034]段某指出的那样,在打印头上的负压值过高时,油墨的供应会受到阻碍,从喷嘴喷出的油墨量减少,引起打印画质变差。因此,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证据2-3中第[0034]段某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证据2-3的墨盒上增加任何会增大供墨口处的负压的装置,因为这种改动会明显降低产品质量,并增加产品的零部件和生产成本。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将证据2-1的差压阀设置于证据2-3的墨盒中,即证据2-1和2-3不存在结合的基础。综上,证据2-3和本专利在对打印头处的油墨产生负压的方面,两者的原理完全不同,即使考虑证据2-1,也不存在任何将证据2-1中的差压阀结合到证据2-3的墨盒中的技术启示,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5-17、22、23、25-32、34、36-39、41-43、48、51、52也具有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9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x.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原告广州麦普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第一,被告片面地对证据2-3作出了解释,证据2-3第[0034]段某出了其方案具有油墨受阻缺陷的一个方面,对于墨盒内部负压值相对减小的结果,证据2-3在第[0041]段某则给出了油墨泄漏的说明,也就是说,墨盒内部负压相对外界过大(打不出墨)、过小(墨泄漏)都有可能发生,这是采用油墨吸收体作为负压发生机构的一大蔽端,正因如此,才导致墨盒内的负压发生机构由油墨吸收体改向差压阀的技术进步,从时间上看,证据2-3技术方案的不足,导致了证据2-1给出的采用差压阀来作为负压控制件,参见证据2-1第[0092]段某说明“本发明的喷墨记录装置中,油墨供应部件是由包括螺旋弹簧的差压阀机构和一在螺旋弹簧作用下可与阀座弹性接触的可活动的膜构成。由于供应到喷墨记录头的油墨在螺旋弹簧的作用下保持在负压状态,由滑架的运动引起可活动膜的振动可被螺旋弹簧限制。因此,在保持负压的状态下,油墨能稳定地供应到记录头上”。这一事实还能通过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3行至29行记载内容的印证。这明示了在本专利最早优先权日之前采用差压阀替代油墨吸收体的做法,是本领域早在本专利最早优先权日之前就已客观存在的设计潮流,即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某重要启示。第二,被告没有正确理解证据2-3给出的信息,事实上,证据2-3第[0033]段某出了“第3项来自打印头面的油墨的水头压力和高度差h2稳定为一定值的话,油墨静压就稳定”的启示,根据这个启示及前述的启示,将差压阀设置在证据2-3给出方案的油墨室(上墨腔)与供墨口的通道中,并取消油墨吸收体,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极易思及的。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给出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通过仅增加墨盒高度来增大墨盒的墨容量,由于供墨口通常是设置在墨腔底部,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墨盒初始使用时,供墨口处的水头压力相对过高,墨盒使用到墨液将尽时,供墨口处的水头压力相对较小,通过上下腔的设置方案,可以使供墨口处的上述两种状态压差值相对减小,在这点上,其与证据2-3给出的解决方案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只是负压发生机构的设计不同,而证据2-1则给出了在墨腔与供墨口之间设置差压阀,来解决负压问题的启示,而且,证据2-1、2-3均属国际专利分类x/175,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时,考虑并结合证据2-1和2-3是在情理之中,这都说明证据2-1、2-3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显而易见地结合,进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解决方案的事实。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2-1和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从属权利要求2-3、5-17、22、23、25-32、34、36-39、41-43、48、51、5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原告广州麦普公司认为第x号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证据2-1公开了一种容纳差压阀的墨盒,证据2-3所涉及的墨盒是利用容纳在墨盒中的多孔部件来产生打印头处的负压,并且就证据2-3的发明目的而言,即墨盒以非正常状态的各种姿态被摆放时能防止油墨的泄漏,由此油墨吸收体、毛细力形成部分和油墨引导柱三者都是必须的,不可缺少的。在此墨盒基础上,在打印头上的负压已经被很好地维持的情况下,再结合证据2-1中的差压阀,势必导致打印头上的负压的增加。而证据2-3中也曾指出:在打印头上的负压值过高时,油墨的供应会受到阻碍,从喷嘴喷出的油墨量减少,引起打印画质变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证据2-3的墨盒上增加任何会增大供墨口处的负压的装置,因为这种改动会明显降低产品质量,并增加产品的零部件和生产成本。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将证据2-1的差压阀设置于证据2-3的墨盒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精工爱普生述称:广州麦普公司认为证据2-3第[0041]段某导油墨吸收体3不良且存在应当被证据2-1的差压阀替换的技术启示。但是,事实上证据2-3的发明核心在于设置油墨移动体11,由此即使在墨盒未安装在打印机上而呈异常姿态放置时也可维持墨盒中的负压。原告指出的[0041]段某仅是在描述未设置油墨移动体11的较差的比较实施例,而并非如原告所称在描述油墨吸收体3如何不好。此外,原告称证据2-3的油墨吸收体3会面对与负压产生机构相同的问题。但是,事实上证据2-3的墨盒通过与油墨吸收体3一起进一步设置毛细力形成部分4以及油墨引导柱9而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换言之,证据2-3通过设置油墨吸收体3、毛细力产生部分4、油墨引导柱9、以及油墨移动体11,自身已经足以解决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采用油墨吸收体3作为负压产生机构的严重问题”,因此,根本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可以利用证据2-1的部件对证据2-3进行增加或替换。对于证据2-3而言,在墨腔中的负压可被确保的墨盒中,如果进一步增加额外的负压发生装置,则打印头处的负压就会增大,如果打印头处的负压过高,则会导致难以供墨并减小从喷嘴喷出的油墨量,从而打印品质会恶化。因此,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第[0034]段某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绝不会在证据2-3的墨盒中额外增加任何会导致打印头处的负压进一步增大的装置,否则会导致打印品质恶化并无谓地增加墨盒的部件及成本。此外,油墨吸收体3是不能被去除的关键性部件,否则一旦去除,墨盒便不能正常工作。将差压阀设置在管7中来替代油墨吸收体仅是原告在看到了本专利之后才有的想法,是审查指南中所指的典型的“事后诸葛亮”的表现。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本不存在将证据2-1的差压阀与证据2-3的墨盒进行结合的任何技术启示。证据2-1及证据2-3均未揭示具有上部油墨腔与下部油墨腔的墨盒,其中上部油墨腔通过油墨流动通道与供墨口相连,而下部油墨腔通过通气口与大气相通并且通过油墨抽吸通道连接至上部油墨腔,并且相对于油墨流动通过油墨抽吸通道的方向,下部油墨腔处于上部油墨腔的上游。利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界定的其中差压阀被布置在油墨流动通道中以使上部油墨腔与供墨口连通的墨盒,可以根据下部油墨腔的水头压力的改变而将使差压阀保持关闭状态的压力设定为相对较小的压力。因此,能够通过增加墨盒的高度(而不增加底面积)来增加存储的油墨量,并且同时保持极高的打印品质而不会增加剩余油墨量。另一方面,本发明在并未设置多孔构件的情况下,实现了通过增加墨盒的高度(而未增加底面积)而增大存储的油墨量,同时保持极高打印品质(而未增加剩余油墨)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第x号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用于喷墨记录装置的墨盒”的第x.X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0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0月20日、2001年2月9日、2001年5月17日及2001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共59项,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本专利,广州麦普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0、44、5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权利要求10、14、36、38-5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9、11-13、15-20、25、26、28-35、37、39-42、45-47、52、55、56相对于证据2-1、2-2的结合或证据2-1、2-2、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提交的3份证据如下:

证据2-1:公开号为x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4页)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7月5日;证据2-1公开了一种容纳有一个差压阀在其中的墨盒,整个墨盒被分为油墨储存腔36和阀腔37;油墨储存腔36上部通过连通孔42与外界空气连通;差压阀机构50的一侧通过凹槽43和油墨流入口39与油墨储存腔36连通,另一侧通过凹槽44与供墨口23相连通。

证据2-2:专利号为x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3月30日;

证据2-3:公开号为特晪平7-x的日本公晪特公1X(复印件,共12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2月28日;证据2-3公开了一种墨盒,所述墨盒包括油墨室2和油墨吸收体室1,油墨室2一端通过集合管7与打印头6相连通,另一端通过由比油墨吸收体密度更高的材料构成的油墨引导柱9和与其紧密连接的毛细力形成部4与油墨吸收体室相连通,在油墨吸收体室1内存有油墨期间,以油墨吸收体3的毛细张力吸附油墨,使供应至打印头处的油墨维持负压,在油墨吸收体室内油墨减少时以及在油墨室2内的油墨消耗过程中,通过大气连通x%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空气交换部分),利用毛细力形成部4将空气变成细小的气泡,来维持向打印头供应的油墨的负压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精工爱普生于2007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10、14、44、58、59,更正了原权利要求47-49中的打字错误,并对其他权利要求重新标号。精工爱普生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针对精工爱普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广州麦普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17、22、23、25-32、34、36-39、41-43、48、51、52相对于证据2-1、2-2的结合或者2-1、2-3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21、33、35-53的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于2007年11月29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重新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有记录头的喷墨记录装置的墨盒,包括:

一容器,该容器包含:

一下部油墨室;

一上部油墨室;

一用来供应油墨到该记录头的油墨供给口;

一将该下部油墨室与该上部油墨室连通起来的油墨抽吸通道,与油墨流经该油墨抽吸通道的方向相关地,该下部油墨室位于该上部油墨室的上游;

一连通该上部油墨室和该油墨供给口的油墨流动通道;

一与该下部油墨室和大气相通的空气交换部分;和

一设置在该容器内并布置在该油墨流动通道内的负压发生机构,该负压发生机构包括具有一薄膜的差压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上部油墨室和该下部油墨室被该容器的基本上水平延伸的壁分隔开。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上部油墨室被至少一个在其下部具有交换口的壁分成多个室区域。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个第一斜面形成在所述壁的交换口的流出侧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个斜面部分形成在该油墨室内,当该墨盒装到一滑架上时,该斜面部分沿该记录装置的该滑架的移动方向取向。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还包括:一设置在所述流动通道内的过滤器,位于该上部油墨室的下游并且位于该负压发生机构的上游。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油墨抽吸通道的流入口具有这样一种横截面,即能通过毛细作用力帮助保持油墨。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油墨抽吸通道是部分由形成在该容器中的凹入部分确定的并且部分由一片设置在该凹入部分处的薄膜确定。

9.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最下游的那个室区域通过一基本上垂直延伸的流动通道与所述负压发生机构相通。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通道是部分由在所述容器中形成的一个槽确定的并且部分由一片设置在该槽处的薄膜确定。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还包括一框架,该框架具有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所述框架部分限定处该上部油墨室的外周边并且部分确定一空气交换空间,该空气交换空间与该下部油墨室在一个接近该框架的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的位置上连通。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许多个表面室形成在所述容器的一表面附近,这些表面室被一个具有空气渗透性和排斥油墨性的薄膜分开,并且所述下部油墨室与这些表面室中的第一表面室连通。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这些表面室中的第二表面室通过一个形成在所述容器表面上的表面通道与大气相通。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部油墨室通过一流动通道与大气相通,该流动通道从该下部油墨室的上面部分附近延伸到在该上部油墨室上方的位置处。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包括一箱状容器主体和一盖元件,该容器主体有一开口和一底部,所述盖元件密封该容器主体的开口。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上部油墨室是部分通过一片设置在该容器主体的开口附近的薄膜而限定出的。

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容器主体的内部被一框架分隔开,该上部油墨室的一部分通过一设置在该框架的开口附近的薄膜来限定。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距所述容器主体的外壁有一定间隙。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部油墨室通过该所述间隙与大气连通。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间隙的区域中形成有一凹部。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部形成在所述容器主体的表面上。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内部由至少一个具有交换口的壁分成多个室区域,这些室区域是水平设置的。

23.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负压发生机构设置在一个区域的附近,该上部油墨室在该区域中由所述框架来限定。

2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个喷墨口位于所述油墨抽吸通道的附近。

2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还包括:一个过滤器,在该油墨流动通道中,该过滤器在一个位于所述负压发生机构的上游且位于该上部油墨室的下游的位置上被设置在过滤器安放部上。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设置在一个与所述负压发生机构相对的区域内。

27.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墨流动通道的一部分是具有迂回形状并且安置在一个基本垂直的平面内并且位于该过滤器的附近。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迂回部分被部分扩大来形成气泡捕集区域。

29.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安装在一个形成在所述容器内的通孔中,其中,该通孔就是所述的过滤器安放部。

30.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被设置在一个位于所述负压发生机构的上游的凹部内。

3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油墨抽吸通道将该下部油墨室的底部区域与该上部油墨室连通起来,该负压发生机构包括一个设置在靠近该上部油墨室的区域内的差压阀。

32.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过滤器室和一差压阀贮存室形成在该上部油墨室内,该过滤器室位于上游侧而该差压阀贮存室位于下游侧,并且该过滤器室和该差压阀贮存室被一道共用壁分隔开。

33.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室的上部区域通过一个流动通道与该下部油墨室连通,该流通通道的一部分具有迂回形状并且限定在一个基本垂直的平面中。

34.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油墨室包括两个通过一流动通道相互连通的油墨贮存部分。

35.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油墨室具有位于所述油墨室的底部附近的一油墨流出口和一油墨流入口。

3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容器具有一个油墨供给口;在该容器中分隔出至少两个油墨室,第一油墨室基本上设置在该容器的上部,第二油墨室基本上设置在该容器的下部,该油墨抽吸通道将该下部油墨室的底部区域与该上部油墨室的底部区域连通起来。

37.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上部油墨室通过至少一个壁被分隔成多个区域,这些区域通过在每个区域的底部附近的交换口相互连通。

38.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过滤器设置在一个将该上部油墨室连通到该负压发生机构上的流动通道内。

39.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油墨抽吸通道的流入口具有这样的横截面,即能通过毛细作用力帮助保持油墨。

40.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墨抽吸通道是部分通过一个形成在该容器里的凹部并部分通过一个安置在该凹部处的薄膜限定出的。

41.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这些区域中的最下游的区域最靠近所述负压发生机构并且这个最下游的区域通过一个基本上垂直延伸的流动通道与所述负压发生机构相通。

42.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基本垂直延伸的流动通道是部分通过一个形成于该容器的内部的槽状通道并部分通过一个安置在所述槽状通道处的薄膜限定出的。

43.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上部油墨室具有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一个空气交换通道设置在该上部油墨室的外周上,该空气交换通道与该下部油墨室在靠近该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的位置行连通。

44.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交换通道部分通过一个框状壁来限定,该框状壁的一部分将该容器分层上部和下部。

45.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个凹部形成在该容器的表面上,该凹部通过一个薄膜被分层许多个表面室,该薄膜由透空气的且斥油墨的材料构成,该下部油墨室与这些表面室中的第一表面室连通。

46.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这些表面室中的第二表面室通过一个形成在所述容器主体表面上的通道与大气相通。

47.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一个喷墨口位于所述油墨抽吸通道的附近。

48.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包括具有一开口和一底部的容器主体以及一个封闭该开口的盖元件,所述上部油墨室部分通过一个形成在所述容器主体内的壁并部分通过一个薄膜来限定,并且所述负压发生机构设置在形成于所述容器主体的表面上的安放凹部内。

49.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该下部油墨室通过一个延伸到所述容器的上部区域的流动通道与大气相通。

50.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油墨室由一壁分隔,在该壁的底部和上部有交换口。

51.如权利要求48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安放凹部具有一个通孔,与所述安放凹部相对的油墨室侧被一个室封闭薄膜密封,并且所述安放凹部通过一过滤器与所述上部油墨室相通。

52.如权利要求48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在该安放凹部内设有一个薄膜阀和一个薄膜阀支持板,所述薄膜阀支持板具有一个限定出与该油墨供给口相通的流动通道的凹部,该安放凹部由粘接到所述容器主体表面上的薄膜密封。

53.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墨盒,还包括:一个与所述下部油墨室和大气连通的空气交换阀,所述空气交换阀通常保持阀闭合状态,并且当将所述墨盒被装到所述记录装置上时,该空气交换阀被打开。”

广州麦普公司对该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无异议,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3、35-53的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2-2的结合或者2-1、2-3的结合仍不具有创造性;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6、8-13、15-17、22、23、25-32、34、37、38、41、42、48、51-5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1所披露;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3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2所披露;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31、3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3所披露;权利要求36、43相对于证据2-1、2-2的结合或者2-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证据2-1、证据2-2、证据2-3、口头审理记录表、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仅涉及作为审查基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5-17、22、23、25-32、34、36-39、41-43、48、51、52相对于证据2-1和2-3的结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增加油墨储存量而提供一种墨盒,其尽可能地减少作用在薄膜阀上的油墨的水头压力,而不用增加贮存油墨容器底部的面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某:首先设置下部油墨室、上部油墨室,并将下部油墨室设置在上部油墨室的上游,其次,在上部油墨室和油墨供给口的油墨流动通道内设置包括具有一薄膜的差压阀的负压发生机构。在上述结构的墨盒中,当消耗油墨时,供墨口中的压力降低到一预定的压力值下,此时薄膜差压阀打开,上部油墨室中的油墨在负压的作用下流入薄膜差压阀,并经过油墨流动通道流到供墨口,下部油墨室中的油墨在大气压的作用下通过油墨抽吸通道流入上部油墨室,由于上部油墨室中的油墨的流入,供墨口处的压力增加使得薄膜差压阀关闭,因此,能够减少由于与油墨消耗相关的在墨盒中的油墨量引起的施加到负压发生机构上的压力波动。

证据2-3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墨盒,即使任意姿势摆放,都可以控制周围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能防止油墨的泄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某:在打印头垂直向下的状态,在油墨室中设置了与毛细力形成部4紧密连接的油墨引导拄9以及墨水吸收体3;对于墨盒的其他摆放姿势,为了防止油墨的泄漏,除了包括上述毛细力形成部4、油墨引导拄9和墨水吸收体3外,还增加了墨水移动体11。上述两种方式中,打印头上的负压已经被很好地维持,如果再将证据2-1中的差压阀简单地结合到证据2-3的墨盒中,并按照本专利的方式将差压阀设置在墨水室2和打印头6之间,则势必导致打印头上的负压增加,当打印头处的负压过高时,会导致油墨的供应受到阻碍,从打印头喷出的油墨量减少,进而导致打印品质变差,并不能解决本专利中的上述技术问题。由于毛细力形成部4、油墨引导拄9、墨水吸收体3和墨水移动体11已经解决了证据2-3中所述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将证据2-3的墨水吸收体3替换为差压阀。由此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将证据2-1中的差压阀应用于证据2-3的墨盒中并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2-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2-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5-17、22、23、25-32、34、36-39、41-43、48、51、5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广州麦普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银河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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