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孟宪枝和另一个叫“白妞”(在逃)的妇女、将从河南省获嘉县出走的妇女李某骗至荥阳市X镇X村宋某某家中,经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做儿媳妇。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某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以9000元的价格收买。后被告人宋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赃款现已追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白妞”(在逃)、孟宪枝(另案处理)将“白妞”从郑州火车站拐骗来的李某骗至荥阳市X镇X村,经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做儿媳妇,事后被告人宋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赃款现已追回。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某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以9000元的价格收买。现被害人李某已被解救并由其家属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李志勋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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