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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保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09年11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初,被告人喻某某在自己家的油菜地里套种罂粟。2009年5月5日在村干部配合下,滔河乡派出所民警在喻某某家油菜地里铲除罂粟七百二十棵。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许××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20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使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薛文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张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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