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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株洲市X区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

原告罗某诉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池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1年8月10日、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2009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因路基问题带其儿子及另外一人将原告家中的防盗门(一大一小)、冰箱一台等物砸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后经三门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因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费用3500元,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之前一次性偿付给原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在2009年6月8日,被告在建新房时,原告故意刁难,以被告破坏路基为由,把被告家的老房屋瓦片及水龙头砸坏,次日又将被告家的老房屋瓦片砸坏,经村干部进行调解,口头要求双方相互让步、各负其责。但原告在村干部走后,又将被告家的水塔砸坏,2011年7月22日,原告又将被告建新房的墙推到就一直外出打工不回家,直至2011年10月13日才回家,被告得知原告已回家,就上原告家要求原告赔偿,原告不同意赔偿,被告一气之下,打坏了原告家的东西。后经三门派出所调解,强行要求被告赔偿3500元给原告,被告同时也要求原告因损坏被告家的财产予以赔偿。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被告在建新房时,原告以被告破坏路基为由,把被告老房子的瓦片及水龙头砸坏,次日,原告又将被告家房屋的瓦片打坏,经雷打石镇X村干部进行了调解,口头要求双方互相让步,各负其责。但在村干部走后,原告又将被告家的水塔砸坏,2011年7月22日,原告又将被告新建房屋的墙推倒一块,后原告外出打工,直至2011年10月13日原告才回家,被告得知原告已回家,就与其子一同上门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不同意进行赔偿,被告就将原告家的防盗门两张(一大一小)及冰箱一台砸坏。2009年10月19日,经三门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认定被告损坏原告财产共计5000元,原告损坏被告财产计1500元,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3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XX应承担原告罗某X财产损害赔偿款3500

元,原告罗某自愿放某500元,由被告李XX于2011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罗某财产损害赔偿款3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纷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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