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谭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草原牧歌”饭店楼下,将被害人牛XX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粉红色“塞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谭某骑着该电动车去换电门锁,行至济源市东园小学附近时被济源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巡逻队员发现,经现场盘问,被告人谭某对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1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XX的陈述,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后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追退,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娟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