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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指控被告人聂某戊、柴继凤犯虐待罪、遗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聂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聂某岳的长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聂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在博爱县X镇X路X号。住(略)。系被害人聂某岳的次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聂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聂某岳的长女。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聂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聂某岳的次女。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原利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沁阳市X乡X村。系自诉人聂某丙的丈夫。

原审被告人聂某戊,又名聂某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聂某岳的三子。因涉嫌虐待犯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犯虐待罪于200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指控被告人聂某戊、柴继凤犯虐待罪、遗弃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44-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某戊犯虐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某戊未上诉。原审自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自诉人聂某甲系被害人聂某岳与前妻婚生之子。后聂某岳与毋秀兰结婚后,婚生自诉人聂某丙、聂某丁、聂某乙及被告人聂某戊兄弟姊妹四人。聂某丙、聂某丁先后出嫁。1985年农历2月,弟兄三人分家时立下字据,聂某甲表示祖遗房屋财产分毫不要,让给聂某乙、聂某戊弟兄二人,聂某甲每年给付老人赡养费;聂某乙、聂某戊分得房屋和财产,每年给付老人赡养费;老人在家看病药费多少都由聂某乙、聂某戊均摊;有病住院药费超过80元以外部分弟兄三人均摊。分单还写明了老人烧煤和粮食供给等事项。又写了两个老人不能做饭,父亲归聂某戊照管,母亲归聂某乙照管。

1985年8月至2005年1月,聂某岳曾以被告人聂某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两次向本院界沟法庭起诉。调解一次,撤诉一次。2006年11月,聂某岳夫妇以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聂某甲、聂某乙、聂某戊三儿子不分摊医疗费、赡养费、粮食为由,将其三个儿子起诉到本院界沟法庭,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粮食、煤,分摊医疗费等。后聂某岳夫妇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同年12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聂某岳与被告人聂某戊夫妇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聂某戊、柴继凤对聂某岳生活照顾不周。聂某岳需理发向聂某戊要钱时,被告人聂某戊说没钱;聂某岳有病需买药向聂某戊要钱时,被告人聂某戊说没钱。被告人聂某戊、柴继凤不能正常给聂某岳做饭吃,致使聂某岳在东内都村X街讨饭。2007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柴继凤对聂某岳进行殴打。后聂某岳患病卧床不起,被告人聂某戊、柴继凤只管做饭端到聂某岳床前边桌子上,不管聂某岳吃不吃,能不能吃,致使聂某岳不能进食。2007年10月25日下午8时,聂某岳被孙子聂某军(聂某甲之子)等人送往博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左尺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高血压3级;褥疮。经过输液,次日下午4时出院。同年10月28日中午,聂某岳在东内都村家里去世(终年88岁)。

上述事实,四自诉人与二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对分家事实及各自承担的赡养费没有异议,且有四自诉人提交的分家字据,申请调取的本院x%博法界民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案件卷宗,(2005)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卷宗,(2007)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卷宗证实。对于虐待事实,有四自诉人申请调取的博爱县公安局对聂某戊、柴继凤虐待案侦查期间调查的下列材料证明:1、聂某岳证,2007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三儿子聂某戊妻子柴继凤用木棍朝我腿上、背上乱打,又推我一下,我往后一倒,头碰到了煤火上,头上起了一个大疙瘩。右腿大腿处烂一块,背上多处伤,头上有一个疙瘩,手背上有一道长至胳膊约十几公分的黑青,左大腿全肿了。2、四自诉人提交的聂某岳生前琐事记录,①、七月初一日,在家打他妈两耳包,揎他妈,跺几回;半夜,广文又叫屋门,没叫开,要叫开门,非打死两个老人┅┅。②、八月初二日,要钱剃头,他说没钱;要买药钱,他说没钱。③8月底算这8月用了888.6元,二人每人分444元。全年药条,广文拿走在他手。3、聂某军证,10月25日我去看我爷,身上有伤,我爷说是老三媳妇打的。到医院一检查,医生说,我爷左腿颈骨骨折,内脏都没问题。身上的褥疮形成很长时间了。我还见他腿上、胳膊上有小团黑青。4、聂某丙证,我在村里给我父亲输了几天液,来照顾我父亲一个月了,聂某戊连水都不让喝。我照顾我父亲两三天后,发现他左前臂有黑青,左胯骨部有黑青。我用牙膏一抹后,结果起泡了。四五天后,老人一直说屁股疼,我发现他右腿部有黑青,有小棍印,屁股上部有一大团黑青。我问他是怎么弄的,他说是老三媳妇打的,老三跺的。我发现他胯部有黑青,给他抹牙膏起泡后,我找了村医生长根给他输了两天液。我一直伺候到聂某军回来将我父亲送医院。我父亲说过老三聂某戊跺他,老三媳妇打他。我父亲还说,有一次老三两口打他,他抓住水缸沿不丢。老三俩口说:你不丢,我打死你,叫你躺到水缸边冻死。5、聂某丁证,父亲住老二的房,吃老三的饭。老三给他端饭也不正常,只要端去往老头的碗里一倒,就不管了。今年阴历8月16,老头自己跌了一下。我去看他时。老头说,本来没病都是老三抬他时扳的。听我姐说我父亲腿上黑青是老三用棍敲的。今年割过麦后,老头开始说他腿疼。我去看我父亲时,父亲给我说过,他去老三家提水时,老三俩口嫌他脏,把他推一跌,并从院把他推到屋。从这之后,他一直说他腿疼。6、郝风迁证,今年10月2日,聂某丁来家找我,并给我100元钱,说叫我去给她父亲看病输液。到聂某岳住处后,看到聂某岳一个人躺在床上,精神不好也不能动。桌子上放有四五碗饭,看起来没人吃过。我准备输液时,发现他胳膊上黑青。后来聂某丙来了,我才给他输上液。输液时,发现他胳膊有黑青。聂某戊家里人没有找我给聂某岳看过病,聂某戊媳妇来找我量血压,她对我说,谁给聂某岳看病谁出钱。她家没找我给聂某岳看过病,叫我别找他家要钱。7、王冬英证,今年夏天,老头经常去我家倒开水吃药。老头给他闺女交代,不让闺女把这事(老三俩口打老头)往外说,怕老三知道再打他。8、村长聂某证,聂某岳经常向村里反映,聂某戊家人不管他吃喝,要求村里调解一下。06年冬天,老人因吃不上饭,在村里要饭,时间长达一个月。聂某岳的遭遇,电视台也曾报道过。聂某戊媳妇还打他。2005年他跟聂某戊生活前,聂某戊还不给他报销药费。老人因吃不上饭,所以才去村里要饭,村里人都见过当时老人在要饭。2005年分家时,聂某岳由他三儿子赡养。我多次听聂某岳说过聂某戊夫妇打他。9、组长聂某进证,听他家街坊邻居说,聂某戊夫妇对聂某岳不好,去年还要饭。聂某岳多次向村里反映聂某戊夫妇不管他吃喝,要求村里调解。村里多次调解没成功。老人要饭是因为聂某戊夫妇不管他,也不照顾他吃饭,老人吃不上饭。聂某戊夫妇放出话说,聂某岳由他们赡养,不让其他子女进他家门去看老人。聂某岳老伴和两个女儿只有抽时间背着聂某戊夫妇去给他带点好吃的。按2005年分家协议,聂某岳日常生活由聂某戊家负责,因此,两个儿子害怕聂某戊夫妇也没去过他家。还听说,医生去给聂某岳看病时,聂某戊夫妇不让医生进家。10、张存英证,过罢八月十五,聂某汉一个人端个碗,挎一个篮坐在我家胡同口的石碾上吆喝,意思是让各家把剩饭剩菜拿出来让他吃。我就出来给聂某汉端一碗饭,给老汉两个月饼吃了吃。还有一次也是这样。11、齐素梅证,2005年的秋天,那天我从地回来,路过聂某汉住的房子门口,我看见老三媳妇正在打聂某汉媳妇,打老婆好几耳光,老婆也不敢吭。分家后,聂某汉跟老三吃饭,但老三不管老汉饭,老汉经常在村里要饭。前年过罢八月十五,聂某汉手里挎个篮,要饭要到我家门口,我就赶紧回家拿了个馍让老汉吃。老汉一共来我这四次,我给过他两回馍,端过两回饭。聂某汉死亡之前的一个多月,我去看他。老汉躺在床上,让我看他的手,手上、胳膊上都有黑疙瘩,大腿上黑青,屁股上已经糜烂。老汉对我说是跃进媳妇打他来,已经打他好几回了。老汉还说,聂某进打他把他窝在煤火台边的石板下头,差点窝死他。聂某进两口俩平时不让聂某岳吃饭,老头为这事去法院告过好几次,每次老头一告,聂某进两口就赶紧让老头吃,老头心一软,就又不告了。12、郝乾波证,2007年秋天,聂某岳从医院住院回家,因为我是基督教的,我和崔如意、张利去帮忙照看聂某岳。在那大约一个月中,我们三人每逢吃饭的时间都去聂某岳家。到他家后,看到聂某岳一个人躺在床上,床头有一张桌子上放有饭和馍。聂某岳说他起不来床,不能吃饭。我们几个人就扶起他给他喂饭,喂过饭我们就走了。当时聂某岳说,聂某戊只把饭送过来,什么都不管,他也吃不成饭。我们听后就决定每天吃饭的时候来喂聂某岳吃饭。聂某岳脊背上、胳膊上、屁股上都是黑青。聂某岳说,是聂某进拉住胳膊,跃进媳妇用棍打的。13、崔如意证,我和张利、郝乾波照看聂某岳大约有一个月,我去他家的次数不是很多。经常见到他床边桌子上放有饭,他说他不能动,吃不了饭,我们就喂他吃饭。知道他腿上、屁股上有伤,聂某岳对我们说是三儿跃进打的。14、张利证,聂某岳去世前一个月左右,我们几个人去他家看他,帮他祷告。我们基本上每天都要去他家,经常见到聂某岳一个人躺在床上,床头边桌子上放有饭,聂某岳说他起不来床,不能吃饭。我们就喂他吃饭。有时候也见到聂某岳的女儿在照顾他。聂某岳屁股上黑青,胳膊有伤。他大女儿说,伤是跃进打的。15、崔爱红证,聂某汉的二女儿和聂某戊夫妇都叫崔爱红去给聂某岳看过病,都是头疼脑热之类的小病,打打针、吃吃药就好了。16、病历记载,主诉:被人打伤致左腕、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月余。2007年10月25日入院诊断:左尺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高血压3级;褥疮。2007年10月26日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17、2007年12月4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被鉴定人左侧桡骨远端、左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生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8、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记载,现场在(略)聂某岳家。19、视频资料:DVD光蝶一张在案,证明聂某岳夫妇向博爱县电视台反映,三儿子聂某戊不让他吃饱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戊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戊拘役三个月。

原审自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及其代理人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轻;请求依法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39.05元(医疗费、检查费、特殊尸体停放费、验尸设备及服务费、解剖设备及服务费、鉴定费、老衣费)。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的理由,经查,在二审期间,双方经案外进行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戊与其父亲聂某岳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常给聂某岳饭吃,致使聂某岳在东内都村X街讨饭;聂某岳有病时,被告人聂某戊不予及时治疗。被告人聂某戊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原审自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诉称的,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聂某戊量刑过轻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依法对被告人聂某戊以虐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聂某丁及其代理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温民权

审判员丁会凤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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