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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甲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抢劫罪(本案)于2009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略)看守所。2009年9月8日由郏县公安局干警押解至郏县看守所。以涉嫌犯拐骗儿童罪(本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晚10时许,郏县X乡X村民刘某某将自己的儿子刘某甲杀害后,于次日零时9分到郏县公安局谎报自己的儿子刘某甲被抢,当夜,刘某某在网上发布寻人启事。

2009年8月23日至当月24日,被告人喻某甲在重庆市X路网吧上网,在百度网页中搜到一条寻人启事,内容是:2009年8月15日,河南平顶山郏县一个4岁半的小孩被抢,名叫刘某甲,如有知其下落的,其父刘某某愿出二三万元人民币酬谢,联系电话x。被告人喻某甲将该内容抄到纸条上,回家用其祖母的手机和自己的黑色摩托罗拉牌的手机给刘某某发短信,谎称刘某甲在自己手上,以此索要现金5万元。因未谈成,刘某某也未给被告人喻某甲付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喻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移动网信息清单、被告人喻某甲的银行卡和纸条、发给被害人刘某某及收到被害人刘某某的短信内容、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喻某甲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喻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喻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甲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黑色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某利

审判员王培娜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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