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红颖,银川市西夏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洪某某因诉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解决农田灌溉用水问题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某某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红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4年4月份,原告从宁夏泾源县移民搬迁至银川市西夏区X镇X村,并分得土地12.5亩,退耕还林18.58亩,其种植用水一直从平二支沟抽取灌溉。平二支沟是一排水沟,不具备灌溉功能。2007年6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对绕城高速公路南环段文昌南路匝道处征地拆迁,由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夏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由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2007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下发宁水计发(2007)X号《关于银川市芦草洼移民吊庄地区排水改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该批复阐明芦草洼地区是我区吊庄移民安置地之一,区X排水问题比较突出,排水不畅,排水沟下游经常受淹,影响了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因此该工程建设是必要的。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工程拆迁工作和补偿费用。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根据市长办公会议要求,于2007年12月7日发布《关于南环高速公路出口、平二沟改道拆迁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银川市西夏区国土资源水务局发布《关于南环、平二支沟以北征地拆迁通知》。因该局无权发布通知被西夏区人民政府批评并将该公告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要求发布《关于南环高速公路出口、平二支沟改道拆迁的通知》合法有效。平二支沟是一排水沟,不具备灌溉功能。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依照西夏区人民政府通知进行具体拆迁工作,并未对原告种植取水造成损失,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解决农田灌溉用水问题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解决农田灌溉用水问题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洪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洪某某上诉称,上诉人种植用水一直从涉案的平二支沟自流灌溉,对平二支沟实施改道,破坏了当地的灌溉系统,致使上诉人承包地无法灌溉,造成巨额损失。被上诉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切实妥善解决上诉人等老百姓的问题。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平二支沟的改道是景观水道工程的一部分,是自治区水利厅灌溉局立项实施的。西夏区政府及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虽然发布了征地公告,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征地方案、补偿标准,也未与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具体的征地工作没有实施,且这一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并没有给上诉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至于平二支沟改道给上诉人带来生活不便,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没有承担此项责任的资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银川市西夏区水务局作为西夏区人民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为了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实施了平二支沟的改道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平二支沟是排水沟,不具有灌溉功能,被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和侵害上诉人农田灌溉用水问题。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改道平二支沟,破坏了灌溉系统,被上诉人应解决上诉人的灌溉用水问题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因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泽民
审判员苗自治
审判员王斐
二00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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