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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村保险业务个人代理人,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0年7月2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8月26日、11月17日先后经安乡X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安乡X村保险业务个人代理人的职务之便,采取开白纸条收据和收款收据收取投保人保费不上缴人寿保险安乡支公司的手段,共收取安乡X村赵某某等28个投保人的续险保险费x元,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人寿保险安乡支公司退回了赃款。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人寿保险安乡支公司退赔了被其占有的涉案保险客户续险保险费及利息共x.54元,其积极退赔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人寿保险安乡支公司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个人代理人保险合同(公民适用)》、人寿保险安乡支公司出(开)具的《王某银白条收费明细》、《王某银欠款明细》及其所附的白纸收条和收款收据、《保费发票》、《已收费查询》等、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刘某甲、李某乙、陈某某、魏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叶某某、李某丙、赵某某、张某某、周某丁、罗某戊、肖某某、周某己、陆某庚、罗某辛、罗某壬、刘某癸、刘某某、陆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人寿保险安乡支公司出具的《关于王某银案件情况说明》材料、致司法机关的《对王某银案件处理的建议》公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从业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保险业务个人代理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开白纸条收据和收款收据收取投保人续险保险费隐瞒不上缴的手段,将本单位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经过审理,本院注意到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全部退赃,使被害单位挽回了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酌情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国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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