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山民初字第X号
原告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河南省地址二队东侧南北路北头。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9月起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截至到2009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焦作市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为1217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继林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利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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