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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封市宋城拍卖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某,女,1975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理事长。

一审被告开封市宋城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上诉人马某某因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722-X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案件仍由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8月24日,一审原告马某某向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起诉时所列被告之一开封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8月31日,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要求赔偿损失引起的纠纷,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金明区,被告之一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顺河回族区,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苏芳

代审判员张丽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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