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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谢某某所有权确认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巷。

委托代理人:赵XX,王X,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p河区X路龙泉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X,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XX因所有权确认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诉人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继兄弟关系,2000年3月原告由继父关X出面以被告关XX名义购得本区X路龙泉小区X-X-X室住房一套,并由其继父(被告之生父)关X出面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并将所有手续交与原告谢XX,此后该房由原告谢XX居住至今,现有关该房从2000年交款以来的所有手续原件均在原告谢XX手中保管。原审另查明:郑州铁路X路分局第一次福利分房时,经家人协商被告关XX占用其父关X和继母张XX名义购得西工区X路X巷X号院X-X-X号住房一套,并以其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居住至今。原审再查明:庭后经法庭询问本案关键证人关X,其本人证实当时家庭内部存在协议:即被告以其父名义购买西工区X路X巷X号院X-X-X号住房,产权证为关X而实际出资人为关XX;原告以其哥关XX名义购买本区X路龙泉小区X-X-X号住房,产权证为关XX而实际出资人为谢XX。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谢XX自己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本区X路龙泉小区X-X-X号住房一套,事实清楚,有原告谢XX继父、被告关XX生父关X之证言在卷资证,足以认定,原告谢XX要求确认本区X路龙泉小区X-X-X号住房一套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购买北盟路龙泉小区X-X-X号住房借其岳父x元交于其父关X,余款系关X向亲友借得,由其父亲办理购房事宜,因证人关文英、关文启、杨孟喜与被告关XX有切身利害关系,其证言本院不予认定。因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一、p河区X路龙泉小区X-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谢XX所有;二、被告关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p河区X路龙泉小区X-X-X号住房一套过户到原告谢XX名下。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关XX负担(原告已交付本院,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宣判后,关XX不服原判,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p河区X路龙泉小区X-X-X号房产,是由上诉人向本单位申请的福利房(被上诉人当时根本无资格购买),交款单据明确显示交款人为上诉人。2、原审程序违法。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关X证言一份,但该证人未出庭质证。后一审法院非在法律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范围的情况下,单独对关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上诉人在二次开庭时强烈要求关X到庭进行质证,未得到允许。上诉人所申请的证人均到庭,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却未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违背事实,片面认定证据,违背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房产证,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谢XX答辩称:一审判决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关XX提交一份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段长朱登峰2009年9月4日所写的证明一份,拟证明龙泉小区X-X-X号房产系上诉人购买,上诉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二审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冲突,因为该房产名誉上是上诉人的,实际上是经家庭开会研究该房归被上诉人,因此该房产并不是关XX的。二审审理中关X出庭作证,以证明本案所争议的龙泉小区的房产是谢XX购买的。上诉人质证认为,证人关X虚假作证,龙泉小区的房产是其最后一次分房,不可能让谢XX购买,家里也没有开会说给谢XX,更没有承诺过要把房子给谢XX。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0年3月,谢XX以关XX的名义购买p河区X路龙泉小区X-X-X室住房一套,虽然该房产的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关XX,但谢XX不仅持有该房产证且持有该房产的购房手续等资料并实际占有居住该房产,且其父关X二审出庭证实谢XX是该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关XX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维持。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关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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