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郭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9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于2010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我曾先后六次到被告娘家劝其回家,均遭到被告及其家人的拒绝。被告婚前向我索要大量的财物,导致我的家庭生活困难,由于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故此,请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2010年9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于2010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2010年9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且被告于2010年12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靳志民

二○一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刘桂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