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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9日晚7时许,刘XX以上午让刘某某帮其修车,刘某某不但不帮忙,且说话难听为由,同哥哥刘某珍找刘某某问个究竟。在刘某某家引起厮打,厮打中,刘某某用刀将刘XX扎伤。经鉴定,刘XX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及胸部创口均构成轻伤;刘XX左手部损伤及右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刘某X、刘某X、郝一X、郝二X、李XX、殷XX证言;书证--刘某某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XX系亲叔伯兄弟,二人平时并无矛盾,但是双方的父亲因为对老人的赡养和家庭财产的分割存在矛盾。2009年10月9日上午,刘某东让刘某某帮忙修车,刘某某因为得知父亲正在因为宅基的事情同刘XX家生气,所以不但不帮忙,而且说话难听。当晚7时许,刘XX到刘某某家找刘某某想问明原因,刘某某的父亲在开头门时误认为刘XX是来家中闹事,同刘XX发生纠纷。这时正在家中用匕首切萝卜的刘某某拿着匕首赶到现场,刘某某用刀将刘XX扎伤。双方被劝止以后,刘XX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刘XX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及胸部创口均构成轻伤;刘XX左手部损伤及右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以后,刘某某的亲属到医院看望了刘XX,并送给刘x元的治疗费。本案审理期间,经过同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人刘某某同被害人刘XX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按照协议履行,被害人刘XX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亦无异议,并且有被害人刘XX东的陈述,以及证人刘某X、刘某X、郝XX等人的证言,刘XX的伤情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环节,庭审期间的有罪供述属实。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为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持刀伤害被害人刘XX,造成被害人刘XX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在刘XX住院期间其家人前往医院看望被害人刘XX,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尽能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刘XX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况,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以及被告人刘某某所具备的酌定从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长瑞

审判员薛学纪

审判员翟晨飞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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