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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元月至200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任安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工就业处劳动力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安阳县企业职工招工就业登记、备案以及企业临时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审批。赵某某在临时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核、批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临时工转合同制工人的审核规定,仅审查企业或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工资表复印件,就在临时工转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上盖了公章,同意将申请人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造成部分不符合安县政(1993)X号、豫老社养(2007)X号文规定条件的临时工被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郭××、刘××、、林××、、杨××、等证言,书证违规办理参保退休手续人员的“职工基本情况审批表”、“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退休证”等复印件,安阳县第一建筑公司证明、关于企业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关于临时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的问题及省劳动厅复函,被告人职务、职责及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部分不符合安县政(1993)X号、豫老社养(2007)X号文规定条件的临时工被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徐辉

代理审判员张婵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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