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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脱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郑某杰、小张),男,24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08年7月16日脱逃,2009年8月10日在山西省晋城市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卫,绰号“X”),男,27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某追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脱逃罪,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的事实

1.2006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已判刑)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惠工小区X号楼前,张某某用扁锥将被害人陶X一辆“五菱之光”汽车门玻璃撬开,捅开点火开关,将车盗走。后杜长国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付X。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006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到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五厂家属院二街X号楼前,杜长国用扁锥将被害人张XX一辆“长安”面包车门玻璃撬开(该车牌号:豫x),捅开点火开关,将车盗走。后张某某联系付X,经付X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一男子。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008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白强(已判刑)经预谋后到郑州市南三环小郭庄村X号仓库,由张某某看人,白强用撬杠将仓库的门撬开,将被害人李XX仓库内的“三鹿”牌奶粉144箱(价值x元)、“伊利”牌奶粉46箱(价值x元)、“雅士利”牌奶粉15箱(价值5250元)、“圣元”牌奶粉15箱(价值9150元)奶粉盗走。

4.2008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宣营(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扁锥到郑州市金某区X村,将被害人赵XX电动车上的一块“超威”牌电瓶(价值90元)盗走。

5.2008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宣营携带扁锥到郑州市金某区X村,将被害人吴XX电动车上的一块“美森”牌电瓶(价值30元)盗走。

6.2008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宣营携带作案工具扁锥到郑州市金某区X村,将被害人吴XX的一辆银白色“屹峰”牌电动车(价值1340元)盗走。

7.2008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宣营到郑州市中原区X村,由宣营看人,张某某、杜长国进到院内,杜长国用扁锥将被害人方XX的一辆“宏豹”牌电动车(价值1540元)盗走。

8.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超峰(另案处理)、杜长国到郑州市金某区X村X号,张某某、杜长国负责望风,刘超峰用随身携带的扁锥将被害人赵XX一辆亚光灰兰色“大名”牌电动车(价值1106元)盗走。

9.2008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长国经预谋后,携带T型锥、撬扛到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楼地下室,由张某某望风,杜长国用携带的T型锥、撬扛将地下室撬开,将被害人马XX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价值1386元)撬开盗走.

10.2008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长国经预谋后,携带T型锥、撬扛到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楼地下室,由张某某望风,杜长国用携带的T型锥、撬扛将地下室撬开,将被害人梁X的一辆“天晨”牌电动车(价值960元)撬开盗走,事后刘越峰(已判刑)明知该车是赃车,还帮张某某、张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了张XX。

11.2008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长国到郑州市X路X号楼X单元楼下地下室,由张某某看人,杜长国用撬杠将地下室的保险门撬开,然后用T型锥将电动车锁捅坏,将被害人王XX的一辆“彪”牌电动车(价值900元)和一辆“三环”牌电动车(价值1080元)盗走。事后张浩森(已判刑)明知该车是赃车,还将其中“彪”牌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

12.2008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伙同杜长国到郑州市惠济区X村,用卡钳将被害人查XX的一宏豹牌电动车(价值为1650元)车锁剪断盗走。

13.2008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长国经预谋后,携带T型锥、钥匙到郑州市金某区X村X号院,由张某某望风,杜长国用携带的T型锥将被害人王X的一辆“苏杰”牌电动车(价值1740元)电源开关桶开,准备撬该车后轮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14.2009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绍鹏(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开车到山西省晋城市凤鸣小区X号楼下,将被害人孙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汽车储物箱内钱包里的900元人民币和一个MP3(价值76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盗窃14起,盗窃数额x元,被告人金某某共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1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杜长国、白强、张浩森、刘越峰的供述,被害人陶X、张X、李X、赵XX、吴XX、吴XX、方XX、赵XX、马XX、梁X、王XX、查XX、王X、孙XX等的陈述,证人李XX、张XX等证言,郑州市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山西省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脱逃的事实

2008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X路张二大盘鸡饭店内,利用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之机,趁民警不备逃脱。后于2009年8月10日在山西省晋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言、辨认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金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依法逮捕后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对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和脱逃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脱逃罪,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量刑幅度内量刑;犯脱逃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金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08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到郑州市金某区X村X号院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脱逃一年零二十四日不折抵刑期,即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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