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肉孜•吐尼亚孜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无业。因偷窃于2009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伙同巴某地尔(骨龄鉴定为12年,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本市二七区X街东方红电影院附近,由肉孜•吐尼亚孜望风,由巴某地尔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诺基亚N85型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10元)盗走,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同案犯骨龄鉴定;证人魏某、刘某、巴某、朱某、何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其行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1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肉孜•吐尼亚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巧玲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晨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尼亚 盗窃罪 肉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